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78號
KSDM,111,聲,1578,202209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宇宥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宇宥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7月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 度審訴字第9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