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34號
KSDM,111,聲,1234,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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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雙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雙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雙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次按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 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6罪,業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 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中,固同有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即附表編號1、3、4、5、6與編號2之罪),惟受刑人 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 字卷附受刑人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綜上,是檢察官本件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其中附 表編號1至2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前曾經本院於1 11年度審易緝字第9、10、11、12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之案件再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 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範圍即1 年8月(計算式:8月+1年=1年8月)內定應執行刑。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所犯數 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相近,所侵害 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 本件被告之具體情形、受刑人於請求定應執行刑時所表示之 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件固有前揭得易科 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揆諸前揭說明,應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1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110年1月21日 同左 110年3月2日 1.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2.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第2585、2586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3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緝字第9、10、11、12號 111年3月11日 同左 111年4月20日 1.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2.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第4006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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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