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671號
KSDM,111,簡,2671,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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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4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雅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捌陸零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含吸管壹根),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至11行補充為「並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873公克、驗 後淨重0.860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雅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被告自 陳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且持有之數量非鉅、持有期間 短暫,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 淨重0.873公克,檢驗後淨重0.860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組(含吸管1根),經檢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5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71201號、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70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他卷第131頁、偵卷第19頁)在卷 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1只及玻璃球1組(含吸管1根),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 整體係與毒品無異,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789號
  被   告 黃雅志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雅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0月29日22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郵局附近,以 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傑夫」 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將少量甲基安非他 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此方式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嗣為其友人張景發於110年10月31日12時許,在 其上開居所發覺上情,而於同日15時許,將黃雅志持有之上 開毒品持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檢舉,而 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 .873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含吸管1根)。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雅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陳述明 確,核與證人張景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 (含吸管1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2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2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游 淑 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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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