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444號
KSDM,111,簡,2444,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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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9515號、111年度偵字第9959號、111年度偵字第106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韋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於民國110年11 月間某時許」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17時38分前之 某時許」、附件附表編號3「詐騙方式」欄末行補充「嗣因 繳款逾期致付款失敗而退費」,並補充不採被告黃韋銘辯解 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黃韋銘固坦承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帳號「Z00000 0000」(下稱淞果數位帳號)為其所申設,且有於附件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惟矢口 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大頭」跟我說他基 本資料無法使用,因為他忘記密碼,但他要買點數,就跟我 借帳戶云云。然查:
㈠本案淞果數位帳號為被告所申設,且其於上開時間、地點交 付此等帳戶資料予他人後,即遭他人充作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件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 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淞果數位帳號因點數交易而產生 之國泰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坦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倪玄恩、沙士文、謝育 姍等3人(下稱告訴人等3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告訴人等3人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本案淞果數位帳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 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是被告所申設之淞果數位 帳號確已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告訴人等3人款項之工具 。
㈡被告固以前詞為辯,然現今網路平台、電商因營業需求,為



廣泛招攬顧客以創造營收,故註冊會員申辦帳號手續極為便 利,如有使用會員帳號之需求,本可自行向平台或電商申辦 即可,縱然有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會員帳號之情形,亦可藉 由平台「登入帳號」選項下之「忘記密碼」,重新設置登入 密碼,自無需另行支付報酬向他人徵求會員帳號使用。況且 ,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如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向他 人借用、租用甚或買會員帳號,衡情可知係欲利用他人會員 帳號以隱瞞身份,進而從事不法,被告行為時已滿31歲,學 歷為國中肄業、業工等情,業據其警詢時供陳在卷(見111 年度偵字第9515號卷〈下稱偵卷〉第7頁),且依卷內事證尚 無證據證明其有智識程度顯著欠缺或低下之情形,堪認被告 應為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則依被告之通常知識及 生活經驗,自可預見將會員帳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他人實施犯罪並逃避查緝,竟仍因貪圖販賣會員帳號之利益 而執意為之,其有縱有人以其會員帳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經查,被告黃韋銘雖有將其申辦之淞果數位帳號提供予「 大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然此 提供數位帳號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告訴人等3人 或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 財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又依本件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收取 數位帳號者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遂行詐欺等詐術 細節,依罪疑唯輕原則,自無從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行為,其中除詐騙謝育姍部分,因 逾期繳款致付款失敗而退費,並未實際匯入虛擬帳戶,應屬 未遂階段,其餘則均已既遂。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第3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成年人員詐騙倪玄恩等3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 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 敘明。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獲取金錢,遂率爾 提供其申辦之數位帳號予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助長財產犯罪 風氣,並因提供人頭帳號而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 亦造成告訴人受有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所為實屬不當 ;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 受之損害,兼衡被告係提供1個數位帳號予他人遂行詐欺之 犯罪情節、受害者人數3人及如附表所示遭詐騙之金額,暨 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 ,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被告雖於警詢時自陳因提供數位帳號予他人而取得1,000元 (見偵卷第10頁),然於偵查中改稱:「大頭」拿1000元點 數給我,但我什麼都沒有拿到等語(見偵卷第94頁),因別 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確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515號
111年度偵字第9959號
111年度偵字第10616號




  被   告 黃韋銘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韋銘能預見將數位帳號及虛擬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犯罪集團做為不法詐騙他人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 其向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Z000000000」(下 稱淞果數位帳號),以不詳之方式提供予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大頭」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黃韋銘之淞果數位帳號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淞果數位帳 號所產生之國泰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合稱國泰銀虛擬帳戶)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 式向倪玄恩、沙士文、謝育姍等3人施詐,致倪玄恩等3人均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轉帳金額 轉入上開國泰銀行虛擬帳戶。嗣倪玄恩等3人轉帳後臉書旋 即封鎖,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倪玄恩、沙士文、謝育姍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韋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以點數1,000點之代價,出借淞果數位帳號予綽號「大頭」之人,惟辯稱:交付後未拿到點數云云之事實。 2 告訴人倪玄恩、沙士文、謝育姍等3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倪玄恩等3人遭上開詐欺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至國泰銀行虛擬帳戶之事實。 3 ①告訴人倪玄恩之臉書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 ②告訴人沙士文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 ③告訴人謝育姍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倪玄恩等3人遭詐騙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所示之國泰銀行虛擬帳戶之事實。 4 被告之淞果數位帳號會員資料暨登入紀錄、繳費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倪玄恩等3人將附表所示款項轉至被告淞果數位帳號所產生之國泰銀行虛擬帳戶後,旋即遭兌換點數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韋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廖春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備註 1 倪玄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以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向倪玄恩佯稱:可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販售李宗盛演唱會門票2張,致倪玄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3日16時19分許 5,000元 國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9515號 2 沙士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以臉書暱稱「吳凱偉」之帳號向沙士文佯稱:可以2,000元販售李宗盛演唱會門票,致沙士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3日17時46分許 2,000元 國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9959號 3 謝育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以臉書暱稱「羅兒」之帳號向謝育姍佯稱:可以販售王若琳演唱會門票,致謝育姍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 110年11月20日17時38分許 7,000元 國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0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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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