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勝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伍包(含包裝袋伍只,檢驗後淨重共約貳參點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罪事實第2至4行更正並補充為「詎 許勝傑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證據部分補充「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暨檢驗照片、 現場照片」,及附件附表更正如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又被告雖於警詢時主動向警方坦承本件持有毒品 之行為,然本案於警方查獲被告時,即已直接目視在被告所 駕駛之車輛副駕駛座上發現內裝有扣案毒品22包之1個信封 袋乙情,有偵查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可參,堪認警方已因 此確實證據得為被告本案犯行合理之可疑,進而發覺被告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嗣後被告雖坦承犯行,僅屬自白性質 ,而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 雖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其毒品係向綽號「罐頭」之男子購買 ,然因被告供出之事證不足,故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等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1年9月10 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3861600號函暨職務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1年9月14日雄檢信楨111偵12458字第1119069311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29頁),故本件尚無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情事,附此敘明。至聲 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民國 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 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 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 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復斟酌被告持有毒品 之數量及期間,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附表編號4之咖啡包5包,經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後,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此有該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第8122號 卷第38-3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驗前總淨重 約25.93公克,取2.20公克鑑定用罄,驗後總淨重約23.73公 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5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 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咖啡包 共17包、K盤3個、手機1支,經核均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AAPE字樣) 6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30.42公克,檢驗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2 毒品咖啡包(豬哥亮圖樣) 6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28.96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PATEK PIKIPPE字樣) 5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淨重約33.34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0公克。 4 毒品咖啡包(馬利歐圖樣) 5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25.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推估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公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458號
被 告 許勝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勝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 mphetamine、MMA)之犯意,於110年8月16日0時許,在高雄 市88快速道路,以新臺幣6,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罐頭」之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及附表 編號1至3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17包而持有之(尚未施 用)。嗣於110年8月16日1時35分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林沛耘前往屏東縣○○市○○路000號渡 假汽車旅館,於該旅館櫃檯登記入住時為警臨檢盤查,發現 許勝傑為毒品列管人口,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22包(毛重共計144公克)、K盤3個、手 機1支(許勝傑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行聲請觀察、勒戒)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勝傑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均坦承不 諱,而附表編號4扣案之咖啡包5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 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5日刑鑑字第1 10008930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 物品照片等物在卷可佐,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
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附表編號4扣案 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附 表編號1至3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應由查獲機關以行 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AAPE字樣) 6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30.42公克,檢驗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2 毒品咖啡包(豬哥亮圖樣) 6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28.96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PATEK PIKIPPE字樣) 5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淨重約33.34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0公克。 4 毒品咖啡包(馬利歐圖樣) 5包 鑑定結果:檢驗前總淨重約25.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推估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