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30號
KSDM,111,智簡,30,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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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佩珊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03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0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佩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33、37至38、41至5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佩珊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經各該商標 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 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且均仍在專用 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 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文字及圖樣。詎謝 佩珊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先以不詳價格購 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前揭附表一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後,接續於 民國109年4月起至109年9月1日為警查獲止,在不詳處所, 連結網際網路,分別進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yinai671 221」,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 息、及以Instagram(下稱IG)帳號「_33333s」、「_88888 s」,分別在IG限時動態PO出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商品照片及 訊息,供不特定人選購而陳列之。嗣經警於109年6月間,在 網路上發現,基於蒐證之目的,以新臺幣(下同)1800元( 含運費300元)向IG帳號「_33333s」購得GUCCI商標皮夾1個 後(即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 品,並於109年9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11日),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高雄市○○區○○○街 00巷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0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佩珊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美商 蘋果公司委託魏詩儷、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荷蘭阿迪 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委託知識產權副經理禤貫之、被害人瑞士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英國商布拜里公 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函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查詢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IG帳號「_33333s」刊登商品網頁畫面、員警購買GUCCI商標 皮夾對話紀錄擷取照片、付款憑證、寄件包裹採證物照片4 張、IG帳號「_88888s」刊登商品網頁畫面、蝦皮拍賣帳號 「yinai671221」申請人資料、蝦皮拍賣刊登商品網頁畫面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 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員警係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 附表二編號51所示商品,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 明,自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復因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 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⒊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 一種,故同一產品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 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 照),是被告於109年4月起至109年9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 陸續以帳號「yinai671221」在蝦皮拍賣網站,及以帳號「_ 33333s」、「_88888s」在IG網站刊登販賣仿冒有附表一所 示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而陳列之目的,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⒋被告以同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之意圖販 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起訴意旨 認被告以不同蝦皮拍賣網站、IG網站共3帳號分別在蝦皮拍 賣網站、IG網站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部分應分論併罰, 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⒌起訴意旨漏未論及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 路方式為之,尚有未洽,應予更正及補充,惟檢察官所引應 適用之法條與本院據以論罪科刑之法條既無不同,爰無庸變 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 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 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  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圖販賣於網路刊登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販賣,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 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 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且已與附表一編號1、32、34所示之告訴人調解 、和解成立(詳附表一備註欄所載),本件犯行所造成法益損 害稍有減輕,另附表一編號21至31、編號33及編號35-46等 告訴人因公司內部訴訟政策考量及未到庭等因素致未能達成 和解,顯見被告本有盡力和解之意願,復考量被告本件犯罪 之動機、手段、參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商 標權人權益之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 詳卷)、未有前科非行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前案紀 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差,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本院認 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上 情及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 接受法治教育(時間、場次均如主文所示),以加強法治觀 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



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 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 件緩刑目的。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33、37至38、41至49、51所示之物 ,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物, 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 (見警卷第1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至36、39、40所示之物,非屬有附表 一所示本案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未經鑑定真偽,卷內亦無證 據據證明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 旨認附表二編號2、34至36、39至40所示之物均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另本案被告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於購買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商品時支付與被告之1800元(含運費300元),雖因員警無 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既經被 告收取,仍應屬被告犯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原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賠償附表一編號32、34所 示之告訴人之金額已逾1800元(詳附表一備註欄所載),是應 認被告已未保留本案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八、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申請人/商標權人 商標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是否提告 備註 1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112年12月31日 充電器、電線、電纜及轉接器等 提告 被告已與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和解成立,願賠償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10萬元,有刑事陳報狀、承諾書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字卷第219、221頁) 2 00000000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9月30日 購物紙袋等 未提告 卷內無被告已與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調解、和解成立之相關證據 3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皮夾等 4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圍巾等 5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117年2月29日 衣服等 未提告 卷內無被告已與英商布拜里公司調解、和解成立之相關證據 6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7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8 00000000 118年12月31日 9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5年8月31日 購物袋、皮帶等 未提告 卷內無被告已與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調解、和解成立之相關證據 10 00000000 114年6月15日 皮帶、行動電話等 11 00000000 115年3月31日 衣服、圍巾等 12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手提包等 13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圍巾、裝飾用皮帶等 14 00000000 114年8月15日 衣服、圍巾等 15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半加工貴重金屬等 16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 衣服等 17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手提箱袋等 18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裝飾用皮帶等 19 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118年4月30日 衣服等 未提告 卷內無被告已與法商巴黎世家公司調解、和解成立之相關證據 20 00000000 115年5月31日 衣服、帽等 21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9月30日 衣服等 提告 因告訴人公司內部訴訟政策考量,故未委任告訴代理人和解,有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字卷第185頁) 22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服飾用皮帶等 23 00000000 111年7月31日 手提袋、皮包等 24 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皮帶等 25 00000000 (同附表一編號21,起訴書重複記載) 115年9月30日 衣服等 26 00000000 (同附表一編號22,起訴書重複記載) 111年12月31日 服飾用皮帶等 27 00000000 (同附表一編號23,起訴書重複記載) 111年7月31日 手提袋、皮包等 28 00000000 (同附表一編號24,起訴書重複記載) 113年4月15日 皮帶等 29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旅行袋等 30 00000000 111年9月30日 類似群組1608(紙製容器)等 31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類似群組160701(卡片、信封、信紙、數據)等 32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116年12月15日 紙袋等 提告 被告已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調解成立,願賠償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9萬元,並已依調解條件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字卷第159、185頁) 33 00000000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0月15日 長褲等 提告 因告訴人公司內部訴訟政策考量,故未委任告訴代理人和解,有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字卷第185頁) 34 00000000 荷蘭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 118年1月31日 衣服等 提告 被告已與告訴人荷蘭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調解成立,願賠償告訴人荷蘭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4萬元,並已依調解條件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字卷第159、185頁) 35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4年5月15日 手提包等 提告 卷內無被告已與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調解、和解成立之相關證據 36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手提包、行動電話機等 37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手提包等 38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手提包等 39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手提包等 40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手提包等 41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手提包等 42 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手提包等 43 00000000 119年6月30日 手提包等 44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手提包等 45 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手機殼等 46 00000000 112年2月15日 包裝盒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LV商標衣服 1 2 紀梵希商標鞋子 1 3 仿冒蘋果商標傳輸線 254 4 仿冒蘋果商標電源轉接器 97 5 仿冒香奈兒商標紙袋 7 6 仿冒香奈兒商標防塵袋 1 7 仿冒香奈兒商標包包 1 8 仿冒香奈兒商標紙盒 5 9 仿冒香奈兒商標保證卡 1 10 仿冒商奈兒商標發票 4(套) 11 仿冒香奈兒商標圍巾 2 12 仿冒BURBERRY衣服 2 13 仿冒BURBERRY紙袋 1 14 仿冒GUCCI商標紙袋 15 15 仿冒GUCCI商標紙盒 10 16 仿冒GUCCI商標手機殼 3 17 仿冒GUCCI商標發票 6(套) 18 仿冒GUCCI商標保證卡 2 19 仿冒GUCCI商標圍巾 3 20 仿冒GUCCI商標皮帶 1 21 仿冒GUCCI商標髮帶 1 22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6 23 仿冒GUCCI商標防塵袋 4 24 仿冒BALENCIAGA商標紙盒 2 25 仿冒BALENCIAGA商標衣服 3 26 仿冒BALENCIAGA商標帽子 2 27 仿冒DIOR商標皮帶 1 28 仿冒BALENCIAGA商標衣服 1 29 仿冒BALENCIAGA商標防塵袋 2 30 仿冒DIOR商標紙盒 3 31 仿冒DIOR商標包包 1 32 仿冒DIOR商標保證卡 1 33 仿冒DIOR商標發票 1 34 紀梵希商標衣服 10 35 紀梵希商標手機殼 2 36 仿冒紀梵希商標紙盒 1 37 仿冒HERMES商標紙袋 33 38 仿冒KENZO商標褲子 1 39 CHROMEHEARTS商標衣服 3 40 CHROMEHEARTS商標紙袋 4 41 仿冒Y-3商標褲子 1 42 仿冒LV商標紙盒 27 43 仿冒LV商標防塵袋 6 44 仿冒LV商標紙袋 2 45 仿冒LV商標手機殼 5 46 仿冒LV商標保證卡 6 47 仿冒LV商標發票 6(套) 48 仿冒LV商標包包 2 49 仿冒LV商標鞋子 1 50 記帳簿 2(本) 51 仿冒GUCCI商標皮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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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