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76號
KSDM,111,單禁沒,376,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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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伊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伊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8、309、310、311、312、313 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 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 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 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392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卷第11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670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95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52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卷第115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1.261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卷第53頁)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2.922克)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71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4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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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