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64號
KSDM,111,單禁沒,36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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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繼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毛重零點參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繼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64、863、1926、1965、197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 扣得之殘渣袋1個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毛重0.32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12 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111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卷第13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殘渣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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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