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2257號
KSDM,111,交簡,2257,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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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前因…悛悔 ,」不予引用,第3行補充為「12時許至12時50分許」、第6 至7行補充為「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 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  「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 分局高松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佳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 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 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參以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10年間已有酒後 駕車公共危險之紀錄,竟仍不知戒慎,第2度於飲用酒類達 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率然無照(駕照吊銷)騎乘普通重 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 、財產安全,且為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 ,所為實不足取。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幸未肇事致 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087號
  被   告 李佳源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於民國107年2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111年7月 12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前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2時50分許 ,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20分許,行經高 雄市○○區○○路000號前,因違規紅燈左轉而為警攔查,發現 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3時 2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源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蘇聰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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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