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再字,111年度,5號
KSHV,111,重再,5,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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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5號
審原告 蔡楊春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楊鬧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時,其訴訟
標的價額及歷審上訴利益額,均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且再審之
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6,171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172,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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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