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44號
KSHV,111,重上,44,2022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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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許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柱王秋明陳石琛黃逸平、林建
志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10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1,999,9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6,400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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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