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21號
KSHV,111,家上,21,202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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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1號
被上訴人 林郭秀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一正(兼張𥷏之承受訴訟人)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65,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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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