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
於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