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盧耀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羣音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
服民國111 年8 月31日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158 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