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偉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偉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偉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7月確定;又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