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28號
KSHM,110,附民上,28,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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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呈威
王建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恆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史文榮

楊昶漛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
05年度附民字第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本件被上訴人陳功恆史文榮楊昶漛被訴詐欺等案,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諭知被上訴人陳功 恆、史文榮部分無罪,楊昶漛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該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 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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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