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鮑廣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鮑廣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鮑廣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 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前經本院以107年 度上訴字第194、1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參照 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 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即附表編號 1至12各罪宣告刑之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6月,各刑合併之總 和2年4月(即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 月+6月=2年4月),並受如附表所示前已定刑所示之罪總和2 年(即1年6月+6月=2年)之拘束。
(三)關於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如下: 此次定刑12罪均肇因於榮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亮公 司,該公司經106年9月19日股東會決議自同日起解散)應負 稅捐及其費用,性質上相同,且編號1至11部分,早在109年 間,均已易科罰金在案。況受刑人迄今仍在分期繳納營業稅 罰鍰、營所稅罰鍰、未分配盈餘稅之本稅及罰鍰中,每個月 之財務負擔極其沉重。請鈞院憫恕,給予從輕定應執行刑, 俾減輕受刑人之負擔等意見(本院卷第25至42頁)。(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所示犯罪期間為99年1 月5日至102年11月18日,期間約3年10個多月;另編號12所 示之罪之犯罪期間是102年底至104年4月15日;事件緣由均 肇因於受刑人本應誠實報稅及報帳,反於經營榮亮公司時, 利用不知情會計事務所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轉帳 傳票帳冊,使公司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又於農地買賣 交易中,明知榮亮公司確實獲利,卻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 為不實之說明,使公司得以逃漏稅捐,影響國家對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是以於酌定本案應執行刑時應充分考量犯行之樣 態、手段均極為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高(此部分編號1至11所示原確定判決已加以審酌),及受 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與責任非難度,於併合處罰時,實現刑罰經濟的功 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再參酌受刑人就定應執 行刑表示之上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原判決折算標準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5日 99年1月14日 99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判決 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09/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06/11 109/06/11 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5號(編號1至11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6日 99年2月26日 99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判決 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09/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06/11 109/06/11 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5號(編號1至11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1日 100年8月25日 100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判決 日期 108/09/18 108/09/18 108/09/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06/11 109/06/11 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5號(編號1至11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 (填製記入不實罪) 稅捐稽徵法 (逃漏稅捐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22日 102年11月18日 102年底~104年4月 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1123、3011號 、106年度偵字第30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 4、195號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12號 判決 日期 108/09/18 108/09/18 111/05/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罪高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 58號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06/11 111/07/04 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5號(編號1至11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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