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成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來長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0
9年度重上字第8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4號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4號事件(下稱系爭 事件),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內容全貌 ,以維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該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系 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合於聲請期 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