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文璋
代 理 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
度重上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衡量是否需繼續調整分割方案、或 分割方案應如何調整,認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期 促進訴訟,避免與受命法官心證不同而影響自身權利,顯為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調閱法庭錄音之要件,請准予交付110年11月22 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 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 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