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字,111年度,1號
TNHV,111,再,1,202209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洪靜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再審被告 林國輝
林廷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