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
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黃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明璟等間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係訴訟成立之要 件,此項要件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序為何,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 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 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 、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又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諸多訴訟要件,乃當事人請求法院為 本案判決時所應具備之前提條件,為避免浪費訴訟資源,在 個案上特定訴訟要件之欠缺,宜審酌各個訴訟要件之功能以 及其存在之理由,而就該訴訟要件為適當之解釋(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245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 69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其判決當 然為違背法令。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係指當事 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無代 理權,或未受必要之允許,又或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代理 權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列廖忠杉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被 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而 本件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是否不存在,尚待本院調查審認, 惟因上訴人前認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並於民國108 年12月1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而改選廖忠杉為董事長 ,然其選舉因有:⑴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上訴人第四 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議程,是否有作成:「信徒 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若有,所補足之26名信徒之 信徒資格是否存在?(即本件訴訟審理標的);⑵下列事項 是否因上訴人排除所謂新增信徒26人參與會議及選舉而無效
或得撤銷?①108年10月6日上訴人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 決㈠本宮依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 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 訂或修正。②108年11月12日上訴人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 時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9點30分至11點3 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③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 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 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等爭議,而經林煜喆、陳柏文 另案提起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訴訟,該案經原審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確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 事之選舉無效在案(見本院卷第221至271頁),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號審理中(下 稱另案訴訟)。
㈡觀諸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雖相互牽連,但因另案 訴訟選舉是否適法之結果,將影響本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 法代理權限之認定;而本件訴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之信 徒,亦將影響另案訴訟應通知開會之適格信徒範圍之認定, 故難認兩案間有何訴訟為他訴訟之先決問題。又本件訴訟倘 逕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極可能發生另案訴訟審 理結果,法院如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 為無效,廖忠杉不具上訴人之董事長資格,其就本件訴訟並 無合法代理權,惟判決當事人欄卻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勢將使全部歷審訴訟程序均因廖忠杉非上訴人之合 法董事長,致有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而生訴訟程序上之重大 瑕疵之情形。
㈢是以,廖忠杉有無具備擔任上訴人董事長之資格,於另案訴 訟及本件訴訟確定前既屬不明,堪認上訴人現有無合法之法 定代理人乃屬不明,於本件訴訟要件上,宜解釋為上訴人無 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且為避免本件訴訟歷審判決動輒 因另案訴訟及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可能因廖忠杉並非合法 董事長,致上訴人欠缺合法代理之訴訟要件,屢遭被廢棄發 回之耗費訴訟資源窘境,基於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權保障原 則,即應解釋廖忠杉不宜於本件訴訟行使法定代理權,而有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從而,上訴人為遂行本 件訴訟,自應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始為適法 。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 具相關資料,以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