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翁一緯
陳綉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田市場管理委員會即南田攤販集中場
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及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第二審判決
,先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2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
裁判費各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第三
審裁判費26,002元,顯有短繳第二審裁判費23,677元之情事。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3,677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