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軍上重訴字,111年度,9號
TNHM,111,軍上重訴,9,202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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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上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偉強


指定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義辯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偉強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7月 4日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 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裁定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 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 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 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 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因犯殺人等罪,業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其上 訴後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31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被告不服 本院判決,具狀上訴中。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 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 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 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 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 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本件被告業經 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本院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則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 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 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11年10 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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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