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 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茲審酌受刑人前開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各罪所反映之受 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並給受刑人表示意見後,就 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