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富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富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