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佳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