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訴字,111年度,7號
TCHV,111,金訴,7,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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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坤泰
陳碧
張丞良
劉秀英
呂宗螢
邱明麗
黃若喬
林士芸
劉秀珍
葉建均
黃嫊媜
林陳鎂郁
楊玉滿
譚蘭琪
黃美玉
吳錦
蔡碧連
王麗娜
許雅惠
紀朝親
陳愛錦
呂明仁
朱瓊樺
林同興
王尚蔚
蔡純真
曾雅鳳
李建忠
李泳宜
李泳寬
惠美
鄭榮銘
王敬群
屈俊卉
王瑞蘭
錢訓迪
顏莊素珍
顏清山
曾彩珠
趙歐秀花
王麗卿
許蕊
許震宏
許明騰
王黃桂
江羿鋐(即江王美香之繼承人)
李濡辰
李南葳
黃翠
阮氏陽
郭淑華
上 51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原告陳坤泰等51人與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坤泰等51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 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 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 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 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 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108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 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 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陳坤泰等51人於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違反 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對該刑事案件被告鴻茂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陳柏賢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良林岱樺卓佳蓉伍詠笙等9人(下合稱鴻茂公司等9人)、陳尚德、王珍珍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鴻茂公司等9人及陳尚德、王珍 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嗣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 刑事判決以鴻茂公司等9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觸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而判處罪刑,另陳尚德、王珍珍則判決無罪,而僅將 陳坤泰等51人對鴻茂公司等9人之損害賠償案件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陳坤泰等51人並非鴻茂公司 等9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縱受損害,亦屬間接被害人,本 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刑事庭業已裁定移送民 事庭審理,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應許陳坤泰 等51人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㈡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 原告與被告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 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 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 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 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 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 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 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陳坤泰等 51人已向本院表明願就原告個別請求金額補費(見本院卷45 1頁),因陳坤泰等51人分別請求鴻茂公司等9人連帶給付如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爰依此 核定各原告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編號1至51所示。茲命陳坤 泰等51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各自繳納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坤泰 5,410,000元 81,838元 2 陳碧惠 2,700,000元 41,595元 3 張丞良 23,800,000元 332,160元 4 劉秀英 2,000,000元 31,200元 5 呂宗螢 1,500,000元 23,775元 6 邱明麗 800,000元 13,050元 7 黃若喬 500,000元 8,100元 8 林士芸 3,000,000元 46,050元 9 劉秀珍 3,300,000元 50,505元 10 葉建均 800,000元 13,050元 11 黃嫊媜 300,000元 4,800元 12 林陳鎂郁 3,600,000元 54,960元 13 楊玉滿 6,900,000元 103,965元 14 譚蘭琪 1,000,000元 16,350元 15 黃美玉 200,000元 3,150元 16 吳錦瑛 600,000元 9,750元 17 林蔡碧連 1,300,000元 20,805元 18 王麗娜 1,000,000元 16,350元 19 許雅惠 1,000,000元 16,350元 20 紀朝親 8,186,000元 123,121元 21 陳愛錦 3,900,000元 59,415元 22 呂明仁 1,000,000元 16,350元 23 朱瓊樺 2,350,000元 36,397元 24 林同興 600,000元 9,750元 25 王尚蔚 500,000元 8,100元 26 蔡純真 1,700,000元 26,745元 27 曾雅鳳 600,000元 9,750元 28 李建忠 2,500,000元 38,625元 29 李泳宜 8,100,000元 121,785元 30 李泳寬 6,100,000元 92,085元 31 邱惠美 9,500,000元 142,575元 32 鄭榮銘 1,600,000元 25,260元 33 王敬群 7,000,000元 105,450元 34 屈俊卉 1,600,000元 25,260元 35 王瑞蘭 420,000元 6,780元 36 錢訓迪 600,000元 9,750元 37 顏莊素珍 3,000,000元 46,050元 38 顏清山 1,500,000元 23,775元 39 曾彩珠 5,100,000元 77,235元 40 趙歐秀花 1,400,000元 22,290元 41 王麗卿 600,000元 9,750元 42 許蕊莎 300,000元 4,800元 43 許震宏 100,000元 1,500元 44 許明騰 350,000元 5,625元 45 王黃桂 300,000元 4,800元 46 江羿鋐 3,000,000元 46,050元 47 李濡辰 3,000,000元 46,050元 48 李南葳 600,000元 9,750元 49 黃翠芝 1,200,000元 19,320元 50 阮氏陽 400,000元 6,450元 51 郭淑華 1,160,000元 18,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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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