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1年度,23號
TCHV,111,家上易,2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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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張春美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 陳張春菊
張春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訴外人張○○委任代書張○○撰擬民國97年10月12日 協議書(見原審卷第17-20頁,下稱系爭協議書),但張○○ 涉嫌偽造系爭協議書,上訴人已對張○○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影響本件訴訟裁判結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 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民 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 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影響,倘就所 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心證,自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 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 於本件訴訟主張張○○涉嫌偽造系爭協議書,而否認系爭協議 書之真正性,被上訴人則主張系爭協議書為真正,兩造已就 系爭協議書之真正性,各自提出攻擊及防禦方法,自應由本 院依兩造所提證據及依證據調查結果,本於職權獨立認定, 不受聲請人所稱之偽造文書偵查結果之影響,自無裁定停止 訴訟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 求停止本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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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