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原重上字,111年度,1號
TCHV,111,原重上,1,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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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士睿律師
上 訴 人 廖正寬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上 訴 人 廖彭水萍
廖紘毅
廖惠玲
廖奕雯
廖淑

追 加被 告 廖云萾
廖梓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24日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
加之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 為之,同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害於對造防禦 權之行使外,固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然在第二審 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變更或追加當 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 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最高法院民國109年度台抗字第737號裁定參照)。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廖子福無權占有中華民國所有,由 被上訴人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嗣廖子福於原審訴訟程序中之110年2 月16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廖彭水萍廖正寬廖紘毅、廖惠



玲、廖奕雯廖淑美(下稱廖彭水萍等6人)承受訴訟,並 依民法第184條、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廖彭 水萍等6人連帶將如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3 月12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符號165、165⑴、165⑵、165-3 0、165-33、165-33⑴、165-33⑵,面積合計1萬4313平方公尺 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給付被 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原審判命廖彭水萍等6人 應連帶將系爭土地如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示符號165、165⑵ 、165-30、165-33、165-33⑵,面積合計12132平方公尺土地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按年給付被 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2萬9406元,廖 彭水萍等6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抗辯如 附圖即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1年6月24日之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符號165-30⑵,面積23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建 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建物),於 廖子福生前已贈與給廖云萾、廖梓辰等語(詳本院卷第200 頁),被上訴人乃於111年8月24日具狀追加廖云萾、廖梓辰 為被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之規 定,請求追加被告應將系爭建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 被上訴人,及按年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4851元 (詳本院卷第271至278、313至324頁)。惟追加被告自始均 未參與原審訴訟程序,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始為被告 之追加,對於追加被告之審級利益及訴訟上防禦權行使難謂 無重大影響,又本件訴訟並無追加被告須與廖彭水萍等6人 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之情事,難認該訴訟標的對 於追加被告及廖彭水萍等6人必須合一確定,且追加被告均 已具狀表示不同意被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詳本院卷第327 頁)。至被上訴人雖稱:追加被告為廖正寬之女兒,且其等 通訊聯絡住址與廖正寬相同,追加被告對於本件訴訟應有充 分之認識等語(詳本院卷第323頁),然追加被告從未參與 原審訴訟程序之進行,縱然其等與廖正寬間具親屬關係且共 同住居生活,亦不當然知悉本件訴訟之始末,甚或遽認其等 於原審應訴抗辯之審級利益及訴訟上之防禦權無受保護之必 要,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是被上訴人依民事 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加廖云 萾、廖梓辰為被告,難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被 上訴人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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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