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領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63號
TCHV,111,上,26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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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徐森安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羅仙法
訴訟代理人 李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管領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 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4號第一審判決,於 民國111年2月2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原法院於111年4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74號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7,300元,並命 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 0元(下稱補費裁定),上訴人於111年4月26日對上開補費 裁定提起抗告,並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 00號裁定駁回抗告後,上訴人復於同年6月1日對上開裁定提 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裁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律師委任狀 ,該補正裁定業於111年7月11日由上訴人收受送達,然上訴 人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仍未遵期補正,並經本院於111 年8月2日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 在案,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抗告卷第25 -29、37-39、59-61頁)。上開補費裁定確定後迄今已逾相 當期間,上訴人仍未依該補費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 院裁判費或訴狀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1-175頁) ,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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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