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安康馨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錦全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張道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法定代
理權欠缺是否補正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
指定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