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33號
TCHV,111,上,133,2022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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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卓岳榮
被 上訴人 張盧(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濱(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鑫(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瑤(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美(即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張上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盧、張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 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 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宣判,被上訴人張上流 於裁判未送達前之111年8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盧、張 世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於本院宣判後判決送達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張盧、張世 濱、張世鑫張玉美張玉瑤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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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