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10年度,2號
TCHV,110,建上易,2,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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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威全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鴻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同年12月5日各向被上訴人承 攬五心軸轉式集合機設備(CS2-2)搬廠工程(下稱甲工程,此 設備下稱甲機具)、粗絞機設備(PDT2)搬廠工程(下稱乙工程 ,此設備下稱乙機具;甲、乙工程以下合稱系爭工程;甲、 乙機具以下合稱系爭機具),並約定工項(採購訂購單所列拆 機、裝機2工項,分屬估價單所列拆解搬運吊掛裝車、搬運 定位水平校正工項;以下分稱拆機、定位校正工項)、報酬( 工程款)詳如附表一欄所示(此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其中定位校正係指初步校正,不含插電後試俥之微調校正。 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且經被上訴人將完工後之系爭 機具交付業主即訴外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太平洋公司;被上訴人與太平洋公司間就系爭機具搬廠工程 成立如附表二所示契約,下稱業主契約,此工程下稱業主工 程)。詎被上訴人僅給付其中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6萬5,950 元,其餘83萬0,550元(計算式:含稅價139萬6,500元-已付5 6萬5,950元=83萬0,550元),迄仍拒付。爰依民法第505條規 定,即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83萬0,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83萬0,550元本息 )。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上訴人僅完成拆機工項,被上訴人已如數給付此部分工程款  56萬5,950元。至上訴人固曾施作甲工程之定位校正,惟未  經驗收,且乙工程定位校正則全未施作,均由被上訴人自行  完成。是上訴人迄未完成工作,自不得請求其餘工程款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兩造之聲 明如下:
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3萬0,550元本息。 ㈡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11月3日向被上訴人承攬甲工程,其工項與報  酬詳如附表一編號1欄所示(見原審卷第3頁)。 ㈡上訴人於105年12月5日向被上訴人承攬乙工程,其工項與報 酬詳如附表一編號2欄所示(見原審卷第4頁)。 ㈢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工程款56萬5,950元(見原審卷第2、5 頁)。
㈣兩造未於系爭工程之估價單上約定完工日期(見原審卷第3- 4、39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已否完成系爭工程?
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3萬0,550元本息,有無理由?六、本院之判斷:
㈠已否完成工作之爭點:
 ⒈上訴人已否完成系爭工程,首應究明定位校正工項之範圍為 何?及系爭工程之工期為何?始能判斷之。
 ⒉上訴人雖主張業主契約之報酬高達980萬元,與系爭工程報酬 133萬元,兩者相差甚鉅,據以推認系爭工程不含微調校正 。惟本院肯認微調校正仍在其中,茲分述如下: ⑴依卷附系爭工程估價單記載,甲機具定位校正工項報酬未稅  金額為39萬2,000元,乙機具定位校正工項報酬未稅金額為4  2萬9,000元,與拆機工項分列不同獨立項別,並各別計價(  見原審卷第3-4頁),其報酬未稅金額合計82萬1,000元(含稅  金額為86萬2,050元),共占總工程款60%以上。準此,可見  定位校正應需較高技術、繁複工序或更多時間,始有可能約  定較高報酬。是上訴人猶主張僅伊負責初步校正,核與此工  項較高報酬比例顯不相當,尚難遽信。




 ⑵參以估價單臚列定位校正工項,既未區別初步校正與微調校  正,亦未標註微調校正工項應予除外,依其通常文義,自應 解為包含全部校正工序,始符合兩造締約之真意。是被上訴 人既將定位校正工項全部委由上訴人施作,應無獨留微調校 正工項自行施作之理,益臻明瞭。
 ⑶被上訴人抗辯伊向太平洋公司承攬業主工程,茲因系爭機具  體積龐大(相當於1-2個籃球場面積),全部工項除上訴人承  攬之系爭工程外,尚包含地面基礎施工(約1個半月)、設備  防護措施、吊車、堆高機、設備塗裝、運送、安裝、植筋、  管線安裝及配電等工項,至少必須支出逾800萬元各情,業  據被上訴人提出相符之系爭機具列印照片,及相關採購單據  、出工單、加班單等影本附卷可參(詳如附表二所示;見本  院卷一第221-279頁)。再佐以系爭工程僅屬業主工程之一部  分,與業主契約報酬相差甚多,應屬當然。上訴人徒憑此情  ,資以否認系爭工程包含微調校正云云,難謂有據,自難採  認。
 ⑷從而,上訴人猶主張微調校正不在系爭工程之範圍,核與前 開客觀事證,俱有未合,應非可採。
 ⒊兩造固未於估價單明定完工日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㈣項), 惟本院認系爭工程仍應於106年2月10日前完工,茲分述如下 :
 ⑴關於業主工程之工期疑義,經本院向太平洋公司函詢,嗣經 太平洋公司復稱完工期限為106年2月10日,此有太平洋公司 110年6月28日(110)太電法務字第00000000號函(下稱089號 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⑵系爭工程既屬分包工程,其工項顯然較少,工序相對單純, 則其合理工期無由多於業主工程,亦難想像定作人容許承攬 人可無限期完成工作,而自願擔負給付遲延或其他違約責任 。是以,系爭工程之完工期限自不可能在106年2月10日之後 ,至為灼然。
 ⑶被上訴人於105年10月24日與太平洋公司簽訂業主契約(見本 院卷一第173-175頁),旋由上訴人先後於105年11月3日、同 年12月5日出具估價單,再由上訴人於105年12月22日回簽兩 張採購訂購單,兩造遂成立系爭契約(見原審卷第3-4、157 、158頁)。準此,可見被上訴人為儘速完成業主工程,而 迅將系爭工程發包予上訴人施作,無非期能於106年2月10日 前完成業主工程,被上訴人自不可能同意系爭工程完工日 期晚於業主工程,兩造更無不約定完工期限之理。 ⑷觀諸前揭採購訂購單下方均載明「⒊未註明交貨時間及地點請 於收到訂單後與工程師確認。⒋交貨日期請務必遵守。⒌逾期



交貨時,每逾一日扣罰該採購案號總價款千分之一;如因逾 期以致改向其他廠商訂購而產生之差額及所有相關費用及損 失,概由貴公司負擔」等內容,亦知上訴人簽收訂單時負有 即時確認工期之契約義務,其目的無非讓上訴人可預先妥適 安排人力與機具調度,預購材料,以順利施作,並以逾期完 工違約罰,督促上訴人如期完工。縱上訴人怠於履行確認工 期協力義務者,僅生上訴人是否違約之問題,難謂上訴人因 此可豁免取得無期限施工權利,或不受業主工程工期之限制 。
 ⑸從而,上訴人徒憑其與太平洋公司間無契約關係,而不受業 主工程之工期限制,並否認兩造曾約定完工期限各節,核與 前開事證與分包工程之工期實務慣例,均有未合,要難採認 。
⒋上訴人是否完成工作,兩造迭有爭執,本院認上訴人仍未完 成工作,茲分述如下:
 ⑴系爭機具設備搬遷完成後,均須經定位校正方可驗收,且系 爭機具定位完成、初步校正完成、微調校正完成、完成驗收 詳如附表一欄所示,此有089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 01頁)。其中甲、乙機具之微調校正完成時間分別106年2月2 7日、同年2月23日。
 ⑵參酌太平洋公司現場監工人員吳勝彥於本院所為證述(見本院 卷一第134-135頁),所謂定位完成係指將系爭機具於預定位 置定位裝機,水平定位完成則指系爭機具中每組機器完成水 平定位校正(初步校正),而(初步)校正完成後將水泥灌注於 地基坑,再以螺絲固定,並微調水平點,始可謂微調校正完 成,且微調校正無須通電即可為之。準此,上訴人主張微調 校正屬插電後試俥後之工序,應有誤解。
 ⑶上訴人自承伊於106年2月15日退場(見本院卷一第52頁),則 微調校正工項應非上訴人所完成,至為明灼。
 ⑷證人即被上訴人現場員工賴冠宇會計兼現場公安人員李芷 蕎於原審均證稱上訴人離場前定位校正未完成,乃被上訴人 事後點工加班完成等語(見原審卷第38-39、167-169頁),核 與被上訴人所提出出工單,及卷附太平洋公司裝機負責人林 英傑106年2月16日LINE對話提及甲機具中心線偏斜要重新校 正等語(見原審卷第131-137頁),俱無不合。凡此,可見被 上訴人抗辯系爭機具之微調校正均非上訴人完成施作,及上 訴人尚未完成定位校正工項,均與前開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
 ⑸至上訴人員工車運通、黃柏凱,及其現場技師吳家煌分別於 原審或本院審理時證稱上訴人已完成定位校正云云(見原審



卷第163-166頁、本院卷一第136-138頁),經比對吳勝彥所 為前述證言及089號函意旨,可知上訴人至多僅施作初步校 正工項而已,難謂已完成全部定位校正工項,是其等證言尚 難作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依據。
 ⑹從而,上訴人未完成定位校正工項,應無疑義。   ㈡可否請求工程款之爭點: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 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 該部分之報酬,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所明定,此 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定。是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成承 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此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於受 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不論有無結果,均得請求報酬之情形不 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4號 判決參照)。又承攬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自應就已完成工 作或付款條件成就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兩造採購訂購單明定「付款條件:拆機30%,裝機完成50%,  驗收20%」(見原審卷第157、158頁)。基此,上訴人請求拆  機以外各期款項,自應先舉證證明自己已完成工作,或符合  付款條件,始可為之;其中驗收款之付款條件,當指上訴人  已完成工作且驗收合格而言。至被上訴人另行僱工完成後,  始經業主完成驗收者,上訴人應無權請求付款。 ⑵上訴人既未完成微調校正工項,而係被上訴人另行僱工完成 ,且吳慶煌亦證稱未參與106年6月6日、同年月28日驗收程 序(見本院卷一第136-137頁),亦未據上訴人提出驗收合格 之證明文件,則上訴人請求拆機工項以外其餘工程款,顯與 系爭契約之付款條件不符,即無依據。
 ⑶至被上訴人自行完工後再與業主進行驗收,及被上訴人曾否 將上訴人開立發票報稅等,均與上訴人已否完成系爭工程無 涉,亦非上訴人可請求付款之憑據。
⒉從而,上訴人既未完成定位校正工項,且未經完成驗收,則 其請求此部分工程款83萬0,550元本息,要屬無據,不應准 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505條,即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3萬0,550元本息,非屬正當,不應准 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附表一(系爭契約): 編號 工程名稱 簽約日(民 國) 估價單所列工 項(採購訂購 單所列工項) 報酬(耗材費及管理費另計;新臺幣元) ①未稅 ②含稅 ③已付 ④未付   太平洋公司110年6月28日(110)太電法務字第10060089號函載意旨(系爭機具搬遷完成後,須經定位及水平校正,方可驗收) 1 五心軸轉式集合機設備(CS2-2)搬廠工程(甲工程、甲機具) 105年11月3日 ①設備拆解搬運吊掛裝車(拆機) ②設備搬運定位水平校正(裝 機) ①63萬元 ②66萬1,500元 ③---- ④---- ①106年1月13日完成定位 ②106年1月24日校正完成 ③106年2月27日微調校正完成 ④106年6月28日完成驗收 2 粗絞機(PDT2)設 備搬廠工程(乙 工程、乙機具) 105年12月5日 ①設備拆解搬運吊掛裝車(拆機) ②設備搬運定位水平校正(裝機) ①70萬元 ②73萬5,000元 ③---- ④---- ①106年1月3日主要設備 定位完成(1月24月全線 設備定位完成) ②106年1月19日主要設備 初步校正完成(週邊設 備毋庸校正) ③106年2月23日主要設備 微調校正水平完成 ④106年6月6日完成驗收 合計 ①133萬元 ②139萬6,500元 ③56萬5,950元 ④83萬0,550元
附表二(業主契約): 編號 工項名稱 費用(新臺幣元) 分包廠商 1 PDT2水電管線工程 102萬7,000元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2 CS2-2水電管線工程 86萬2,000元 同上 3 低壓檢驗水池水電管線工程 3萬3,000元 同上 4 設備塗裝補修 120萬元 同上 5 設備塗裝補修及點工 14萬元 同上 6 噴漆工程 84萬元 京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7 土地工程維修費用 1萬7,597元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 代租鋼構費用 1萬4,757元 9 拖板車費用 7萬5,600元 10 水電點工費 9,870元 11 堆高機租賃費用 5萬5,950元 12 附屬設備(吳勝彥指稱系爭機具多組機器)之塗裝、修補 、噴漆、水電管線工程等費用 124萬元(至少)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13 派工薪資 每月約50萬元 自105年11月21日起至106年4月之出工單(每月出工13-25人;見本院卷一第245-2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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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全集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