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林蔡玉梅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相對人即
上訴人 林叔儀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相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巧溱
林叔嬅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雲祥
相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
6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甲「…由被上訴人及…林雲鵬就原應有部分301/2000,依序再按11/436、…、11/436等比例分割」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及…林雲鵬就原應有部分301/2000,依序再按11/436、…、10/436等比例分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書第11頁附表甲編號4「本院 所定分割方法」欄所載分割比例有合計不等於1之顯然錯誤 ,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附表甲有如主文前段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相對人即視同上訴人林雲鵬於本 院前審審理時,業已陳明父親之遺產有合意都給被上訴人等 語,爰更正比例如主文後段所示,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