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633號
TCHV,109,上,633,2022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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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宏
被上訴人 彭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然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於111年7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7頁)。 上訴人雖已補繳裁判費,但逾期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答詢表足佐(見本院卷第303-31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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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