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223號
TCHM,111,聲再,223,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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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華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華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華傑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 2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其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 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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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