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孟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664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