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63號
TCHM,111,聲,186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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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福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福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福村前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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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