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80號
TCHM,111,侵上訴,8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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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17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㈠緣甲○○與代號AB000-A109408(民國85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甲女)原為朋友,交情甚深,因而分房同租住在臺 中市西區00街公寓地址詳卷)。甲○○於109年8月24日晚間 11時許,以健康及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要求甲女與其同床共 寢,甲女遂於109年8月25日凌晨1時許,進入甲○○之房間, 與其同床共眠,甲女因床鋪過軟不適應,並未入睡。詎甲○○ 明知其未曾與甲女交往或示好,彼此間僅為朋友,甲女係因 其以上開理由要求方與其共寢,於109年8月25日凌晨2至3時 許,先以雙手抓握甲女之右手,經甲女翻身欲保持距離,甲 ○○仍未鬆手,反而更為貼近甲女,並開始親吻甲女之耳朵、 胸腹部、陰部,及以手撫摸甲女之胸部,再以手指插入甲女 之陰道內。後甲○○至廁所內洗手,又上床將甲女之褲子及內 褲脫去,再將手指及舌頭伸入甲女之陰道內。甲女因當下不 知所措,至此仍未予抗拒。
㈡嗣甲○○再離開房間,隨後返回,將其褲子及內褲脫去,爬至 甲女身上,欲以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甲女遂雙手推擠甲 ○○之胸部,將甲○○推開表示抗拒。詎甲○○見甲女已明確表達 並無發生性行為之意願,竟以違反甲女意願方式之強制性交 犯意,仍欲將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甲女又再將甲○○推開2 次,甲○○始不再嘗試以陰莖插入,改以手指及舌頭插入甲女 之陰道,並以甲女之左手碰觸其陰莖,隨後自行手淫,再環 抱甲女,及觸摸甲女胸部,甲女則因害怕、不知所措而不敢 以激烈方式反抗,甲○○遂以上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性交得 逞。
 ㈢嗣甲女觀察甲○○並無悔意,擔憂甲○○再予侵犯,而於同日通 知其姐(代號AB000-A10940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女)此事,並經乙女協助於同日搬離上址,且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 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 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刑 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 侵害犯罪,是本判決關於告訴人甲女之姓名、年籍、住址、 原居所地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依上開規定不得揭 露,並以甲女之代號稱之;另證人乙女則為告訴人甲女之姐 ,案外人廖00、陳00、王00、張00(真實姓名均詳卷)等人 為被告及告訴人甲女之友人,如於判決書中載述上開證人及 案外人之真實姓名,亦足以間接推知告訴人甲女之確切身分 ,本院故而未將上開證人及案外人完整姓名及其他個人資 料予以揭露。
 ㈡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主張:告訴人甲女、證人 乙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 上開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應 無證據能力。
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 ,且檢察官陳明沒有意見;另被告及其辯護人除就上開告訴 人甲女、證人乙女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爭執證據能力外,其 餘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等情(見本院卷第73頁),本院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⒊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 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 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其 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公訴人、被 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 、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與告訴人同牀共寢,並以手指、舌頭伸 入告訴人陰道,且欲以陰莖插入告訴人陰道,告訴人有抵拒 反對之動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 :是其主動詢問甲女要不要一起共寢,因為那陣子其與甲女 一起出去約會,有曖昧的感覺,這些舉動讓其覺得其等已經 是差這一步,其想向她撒嬌問能不能陪其睡;一開始其在客 廳工作,甲在客廳睡覺,甲女沒有反應,其以為她沒聽到就 回房間睡覺,過一陣子,甲女打開其的房門問要不要陪其睡 ,其說好,後來各自躺在各自的枕頭上,中途睡睡醒醒,過 了10、20幾分鐘後,其有感覺到其等手有接觸到,她先碰到 其的手,其以為是不是可以牽她的手,就把她的手牽著,2 人牽著維持一個很長的時間,其也感覺她有握著其的手,就 額頭靠著額頭,身體靠著身體,其靠在她的肩膀上,維持一 陣子,感覺當下的情況就是很曖昧,是可以進一步發展下去 ;接下來其有親吻她的耳朵、臉頰、嘴巴,然後開始做比較 親密得肢體接觸,從衣服下伸進去摸比較親密的部位,但其 因為比較容易流手汗,所以先去廁所洗手、上廁所才回到房 間;其去完廁所回來才開始繼續往下,開始親吻、撫摸、脫 褲子這部分;繼續開始親密的行為,一開始是手指、舌頭進 入她的性器官;她完全沒有給其任何抗拒的感覺;直到其自 己也覺得自己準備充足了,想要性器官放進去的時候,因為 當下也很暗,其也沒有什麼經驗,進去的不太順利,但是中 途有感覺到她抵著其的大腿,感覺好像有點抗拒、害怕,當 下其就覺得不行,且其也沒有保險套,當下就停下來了,後 來就自己在旁邊用手解決,其記得當時我的動作是一隻手自 己解決,一隻手拿著衛生紙,印象中是完全沒有再碰觸甲女 ;甲女把其推開之後,其完全沒有用手指或舌頭侵入或碰觸



到甲女的下體;當下其有感覺她有點抗拒,就停下來自己在 旁邊處理了云云。被告辯護人則以:本案並不是兩個陌生人 間發生的事件,當時被告向告訴人提出邀約,一開始告訴人 拒絕,被告回到自己的房間,後來告訴人仍然基於自己的意 志回到被告房間,這種情況下,恐怕無法苛責被告不會發生 誤認告訴人有跟他發生進一步性行為的可能;被告因與告訴 人的特殊關係,同居共處一室,不能排除被告誤認告訴人有 願與他發生親密關係的可能,被告將告訴人視為交往對象想 要與她發展關係,被告縱使客觀上違背告訴人意願,但主觀 上對於違反告訴人意願是沒有認知的,被告以性器官試圖插 入告訴人性器官之前所為指交或口交,被告當時的認知是告 訴人對於這件事沒有明確反對或抗拒,所以誤認為告訴人有 意願與他進一步的發展,直到告訴人手部或腿部推打的動作 ,被告知悉告訴人並沒有意願繼續為性行為時,被告有停止 ;被告不否認應該已經知道告訴人不想繼續進行下去,但被 告當時並不清楚告訴人是不希望更進一步性器官接觸的行為 ,還是連指交、口交的行為也不希望;且被告停止以性器官 插入告訴人之後,究竟有無為其他行為是存疑的,只有告訴 人指訴,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告訴人對被告不利之陳述必然成 立;縱使在被告停止性器官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後,被告有為 指交、口交等行為,也不能排除被告誤以為告訴人只是不喜 歡以性器官性交的方式來為性行為,而不排斥回到在此之前 以指交、口交性行為互動,縱使拒絕後有這樣的行為主觀上 被告有無犯罪故意也是存疑等語。
 ㈡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其並未與被告交往或示好 ,且其曾明確向被告表示對其並無好感,先前曾與被告同床 共寢,但並未發生性行為,其係因友誼與被告同寢,並非基 於男女情愫。被告於上開時日,以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要求 其與之共寢,被告係於其就寢後經過約2小時後,始抓握其 的手,經其翻身欲保持距離後,被告開始親吻其,及以手撫 摸其之胸部,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內,隨後下床前往廁所, 再回床脫去其之褲子及內褲,以手指、舌頭伸入其之陰道, 又短暫離去後返回,脫去自己褲子及內褲,欲將陰莖插入其 陰道內;其於被告壓上身,欲將陰莖插入之際,即以手推開 被告,表達不願與被告性交之意思,被告仍繼續嘗試插入, 又經其2次推開,被告乃改以手指及舌頭插入伊之陰道,並 以其之左手碰觸其陰莖,隨後自行手淫,再環抱其及觸摸其 胸部,以此方式對其性交得逞等語(見偵卷第91至96頁)。 復於審理中到庭證稱:「(檢察官問:妳和被告是否因為高



中同學而認識?)是。(檢察官問:你們是男女朋友嗎?) 不是。(檢察官問:在案發當天晚上你們是否有一起睡到被 告房間的床上?)是。(檢察官問:那次是否你們第一次一 起睡一張床?)是第二次。(檢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49 頁被害人警詢筆錄】大約109年8月25日0時許,甲○○跟我說 中午吃壞肚子,睡前一直吐,這幾天都沒有睡好,他就問我 可不可以陪他一起睡,我當時想說因為跟他是認識很久的好 朋友,所以就不疑有他的到他房間和他一起睡,我當時是跟 甲○○睡在同一張雙人床上等語。當時在警詢說的是否實在? )是。(檢察官問:當天是否被告找妳跟他一起睡的?)是 。(檢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29至39頁告訴人警詢筆錄第 3頁】大概在凌晨3時左右我翻身面對被告時,右手有不小心 碰到他,他有用雙手抱著我的右手,我因為不想跟他靠太近 所以有翻身,因為他抱著我的右手抱得很緊,所以他的胸部 很靠近我的背,後來他有環抱我,用嘴色一直碰我的耳朵, 過一陣子以後有把手伸進我的衣服摸胸部等語。這樣有幫助 妳有比較想起當天發生的事情嗎?)有。(檢察官問:警詢 筆錄裡面所記載的都是正確的嗎?)是。(檢察官問:現在 可否用妳自己的話講一下當天發生的事情?)我現在想我真 的忘記了。(檢察官問:妳在過程當中妳是否都是醒著的? )對。(檢察官問:妳當天是有先睡著才醒來還是一直都是 醒著的?)都是醒著。(檢察官問:被告當天有無親妳的耳 朵和臉頰?)我記得耳朵。(檢察官問:被告有無親妳的嘴 巴?)有。(檢察官問:被告有無用手隔著衣服摸妳的肚子 和胸部?)有。(檢察官問:被告是否也有摸妳下半身的部 分?)有。(檢察官問:被告一開始有親妳然後撫摸妳的身 體,是嗎?)是。(檢察官問:當時都還沒有插入的動作? )沒有。(檢察官問:他在撫摸妳的身體還有親妳時,妳那 時候有無做出什麼反應?)沒有。(檢察官問:在開始親妳 還有摸妳身體的時候,妳印象中有無去制止他?)沒有。( 檢察官問:妳當天衣服褲子有無脫掉?)我褲子有被脫掉, 被告脫的。(檢察官問:被告有用手插進妳的下體嗎?)有 ,幾次我忘記了。(檢察官問:被告用手插入妳的下體時妳 有無制止他或者是有何反應?)我忘記了。(檢察官問:當 時有無感覺到痛還是不舒服?)痛跟不舒服。(檢察官問: 過程中你們有無講話?)沒有。(檢察官問:被告除了有用 手指頭插入妳的下體之外,他有無嘗試著用陰莖插入妳的下 體?)有嘗試,但我記得我把他推開了。(檢察官問:妳如 何推他的?妳是用什麼動作?推他的哪裡?當時你們二個人 的姿勢如何?)我是躺著,他壓在我身上,我雙手推他的胸



部那邊把他推開。(檢察官問:被告嘗試著用陰莖插入妳的 下體有幾次?)我記得是兩次。這兩次我都有推開他。(檢 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91至96頁甲女偵查筆錄】後來被告 有無嘗試將生殖器插入?妳說:有,但是我把他推開了。檢 察官問:這時候才第一次用行動表示拒絕?妳說:對。檢察 官問:推開之後被告怎麼做?妳說:被告已經壓在妳身上, 所以妳是由下往上推,妳那時候是閉著眼睛也沒有講話,妳 是用兩隻手推他的胸部把他整個人推開。檢察官問:妳推開 之後被告還有再做什麼?妳說:他又繼續壓在妳身上。檢察 官問:第二次壓在妳身上妳怎麼做?妳說:第二次壓在妳身 上他也是想要把生殖器插入,妳也是用手把他推開的,他還 是繼續用力壓上來,妳就用力推開,妳總共推他三次,第三 次之後他就沒有要繼續插入的意思。之前在偵查時說妳那時 候是推開他三次,妳剛剛是講兩次,能否確認是三次還是兩 次?)我現在記得的是兩次。(檢察官問:妳將被告不管推 開是兩次還是三次,之後被告還有再對妳做什麼動作?)我 不記得了。(檢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91至96頁甲女偵查 筆錄第5頁】「他就沒有要繼續插入意思,但是他用手指伸 入我下體,之後他撫摸我身體」,那時候在偵查中講的是否 正確?)是。(檢察官問:能否確認妳將被告推開之後被告 還有再繼續以手指插入妳的下體?)有。(檢察官問:在整 個過程當中被告有無暫時離開房間?)有。記得他去浴室有 開浴室的燈,可是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檢察官問:妳和 被告在本件案發之前有無發生什麼不愉快?)沒有。(辯護 人問:律師問妳中間怎麼都沒有反應,妳是說不敢動對不對 ?)對。(辯護人問:妳不敢動的原因是因為妳覺得被告會 做對妳不利的事情嗎?)我不知道。(辯護人問:妳剛剛有 講到說本來沒有覺得那麼嚴重,後來想說就算了,為什麼後 來會覺得變嚴重?)是他把我的褲子跟內褲脫下來的時候才 覺得好像變有點嚴重。(審判長問:妳剛才證述回答說妳有 兩次都用兩隻手推開被告的胸部,兩次都是用一樣的力道, 是不是?)是。(審判長問:妳這兩次推開是像睡著那樣子 翻身的閃避?還是說妳這樣推開可以讓對方感受到妳是拒絕 的意思?)我覺得我力道還蠻大的,是正面把他推開。(審 判長問:力道蠻大正面把他推開,一般的人就會知道這是拒 絕的意思嗎?)我覺得這是拒絕的意思。(受命法官問:本 案是109年8月25日發生,在這之前妳跟被告認識多久?)從 高中二年級。(受命法官問:到109年8月25日已經過了很多 很多年?)對。(受命法官問:你們一直是朋友關係?)對 。(受命法官問:在這段期間被告有無曾經向妳表白說喜歡



妳或想追求妳過?)沒有。(受命法官問:妳有無在什麼時 間點曾經跟被告說妳喜歡他或者不喜歡他?)我沒有。(受 命法官問:【提示偵卷第95頁甲女偵查筆錄】妳的筆錄提到 說有一次你們高中同學起鬨說讓你們兩個在一起,妳有跟妳 的同學說妳並不喜歡被告,當時被告也在場,有無這一段過 程?)有。(受命法官問:妳跟被告是很要好的朋友,但沒 有那種男女感情依附的朋友,是不是?)對。(受命法官問 :剛剛辯護人有問妳幾個問題,妳跟被告同住一處或甚至同 睡一床,雙方幫對方洗衣服,妳幫被告做早餐,都是因為你 們是很要好的朋友,是這個原因嗎?)對。(受命法官問: 剛剛辯護人問妳時妳曾經提到妳不敢離開被告的房間,在被 告對妳做性侵行為的過程妳覺得很尷尬,是因為你們本來是 很好的朋友,被告對妳做這些行為讓妳覺得很尷尬是不是? )是。(受命法官問:妳所謂很害怕也是因為被告本來跟妳 是很要好的朋友,妳從來沒有想過被告會對妳做這種身體撫 摸甚至性侵的行為,所以才讓妳覺得很害怕,是嗎?)對」 等語(見原審卷第223至255頁)。
 ⒉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 、手段及結果等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每每因留意重點之 不同,或對部分事實記憶欠明確,以致前後未盡相符,然其 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 信(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按遭 受性侵害後,被害人通常會有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 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否定、恐懼、 憂慮、憤怒等具體表現行為。而在司法調查過程中,被害人 可能因相關參與人員對待之態度或問話之技巧、對詢問或詰 問之內容難以啟齒、害怕遭受親友指責、不願重覆記憶被害 經過,或因心理受創、精神、體力無法負荷等因素,致無法 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甚至拒絕陳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61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人之記憶常隨時間之流逝, 或與日常事務結合難免逐漸模糊或產生干擾,且人之記憶亦 會因個人對事物之理解力、專注力、智識程度或年齡大小而 有所差別,特別是很多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因於案發當時 身心遭受極大之創傷,故於事後不願面對或回憶事發經過, 而於作證時不回答或答以「不記得」或「忘記」等語,甚或 不願再出庭作證。證人甲女於原審審理中就本件過程或多有 表示遺忘之處,且就推開被告係二次或三次於偵查中及審理 中所述不一,惟被告與告訴人係多年情誼,同住一處,甚至



在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邀約同寢時亦不避嫌,顯見告訴人對 被告確有相當程度之信任,彼等2人交情甚深,關係良好。 且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其與告訴人並無嫌隙糾紛等情(見 偵卷第28頁),復於偵查中陳明:其一開始覺得是好朋友等 語(見偵卷第108頁),告訴人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本案 發生前與被告並無發生不愉快等語(見原審卷第233頁), 以其等交情及彼此互動觀之,告訴人實無誣攀指訴被告之動 機。證人甲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陳明其與被告相識甚 久,同租共居一處,互動頻繁,惟並非男女朋友,被告以身 體不適為由主動邀約陪睡,雖其基於朋友情誼同牀共寢,彼 等並無男女私情,同寢時先有被告對其握手、撫胸、以手指 、舌頭伸入其之陰道,嗣被告欲以陰莖插入其下體,甲女則 推開被告,且其推開抵拒次數非僅單一,被告雖未再以陰莖 插入,惟仍有以手指、舌頭伸入其之陰道之事實,就有關遭 性侵害過程主要內容證述均相符一致。足可證明其等同牀時 ,被告對告訴人有所狎暱舉動,告訴人原並未以言語或肢體 動作表示反對之意思,惟告訴人在被告欲以陰莖插入告訴人 陰道時,告訴人即徒手推開抵拒數次,已明白表示拒絕被告 對其所為之意甚明。
 ⒊證人甲女於109年8月25日深夜即至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 稱臺中醫院)進行驗傷診斷及進行採集相關證據,並向醫生 自述遭認識的男性用手指侵入私處,及親吻胸部,無性器接 觸,無身體傷害等語,有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 診斷書在卷可憑。又所採集之證據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進行DNA鑑定,於甲女胸罩左罩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 )斑跡經以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再進 行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與被告唾液之Y染色體DNA -STR型別相符;於甲女胸罩右罩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 斑跡經以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鑑定結 果認定混有告訴人與被告之DNA,該混合型別排除告訴人本 身DNA-STR型別後之其餘外來型別與被告唾液之DNA-STR型別 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6日刑生字第10 90098119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告訴人與被告並無恩怨仇 隙 ,甚至係同住關係密切之好友,倘被告確無本件犯行,告訴 人當無案發後立即前往驗傷採證之理。則告訴人所述,核與 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結果相符,亦足以佐證 人甲女前開證述,當非無稽。
 ⒋再按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 害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被 害人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有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



,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 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 信性。所謂補強證據,固須與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 關聯性,且不具同一性之證據,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證人 轉述被害人所陳關於被性侵害之事實,雖非依憑自己之經歷 見聞,而係聽聞自被害人所述,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 之重覆性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然證人所述該性侵 害事實以外之相關事實,既係證人親自見聞之事,如與被害 人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自得為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要旨參照)。證人乙女於偵查 中證稱:其於109年8月25日下午,接獲告訴人以LINE通訊軟 體簡訊及語音通話功能,向其表示想要搬家,及告訴人因被 告以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同床共寢,卻遭被告毛手毛腳 ,告訴人以電話向乙女告知上情之過程,均在哭泣;其於同 日稍晚前往告訴人上班地點接告訴人,詢問告訴人為何要搬 家,告訴人始透露遭被告侵犯之詳細過程,告訴人陳述時情 緒激動並哭泣,且顯露不可置信、氣憤表情;其與告訴人隨 即前往上址告訴人原居所搬家,被告於同日晚間7時許返回 ,經其當面質問案發經過,被告坦承以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 內,但諉稱以為當時在作夢等語(見偵卷第91至96頁)。並 於審理中結證稱:「(檢察官問:是否有在109年8月25日幫 妳妹妹搬家?)時間我不記得。(檢察官問:當時情形如何 ?)我下班時接到妹妹電話,哭著打給我說要我幫她搬家, 我就跟老公一起去臺中。到樓下之後先叫妹妹下來問一下她 發生什麼事,為什麼這麼急著搬家,然後她說她想要搬家, 想要現在就搬。(檢察官問:她那時候還沒跟妳講說她和被 告之間發生何事?)沒有,什麼都不知道。到他們那個公寓 時才問她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她才說。我記得她在電話中有跟 我講說,甲○○對她毛手毛腳。(檢察官問:妳說的電話是一 開始她請妳幫她搬家的電話嗎?)對。(檢察官問:她那時 候就有稍微提到?)就講說毛手毛腳這樣而已,我就想說什 麼樣的毛手毛腳,在公寓的時候還是在車上的時候有先問她 。(檢察官問:那時候妳妹妹是怎麼跟妳說的?)我詳細的 真的不太記得,在作筆錄時警察局都有說。(檢察官問:妳 妹妹在車上跟妳說這件事情她的情緒如何?)很生氣,也有 點害怕想要趕快搬走。(檢察官問:在妳幫妳妹妹搬家時租 屋處就是妳跟妳妹妹還有妳先生三個人?)對。(檢察官問 :一開始被告並不在家?)對。(檢察官問:被告是何時回 來,你們有無遇到被告?)有。(檢察官問:被告是在你們 搬家搬到一半的時候回來的?)當下的想法是希望趕快收一



收然後離開不要碰到他,結果沒想到他就回來了,他很驚訝 問妹妹為什麼要搬家。(檢察官問:【請提示偵卷第37至 51頁彌封卷譯文】妳那時候有提供警方一個譯文,就是你們 搬家時的譯文,內容主要都是妳跟妳先生還有被告在講話是 不是?)沒錯。(檢察官問:那時候妳妹妹在哪裡?)在房 間。(檢察官問:她在房間做什麼?)我叫她不要出來。( 檢察官問:那時候妳妹妹對被告的態度如何?)她不想見到 他。(辯護人問:還記得你們是在什麼時候到警局去報案的 ?)收完東西之後,應該是8點多、9點多的時候,晚上。( 辯護人問:妳還記得當時作筆錄妳有陪同在甲女旁邊?)有 在。(辯護人問:還記不記得妳妹妹當時,警察有問她有無 要告被告,妳妹妹回答說她沒有要提告?)對。(辯護人 問:妳知道為什麼妹妹一開始在警局時,雖然你們去作筆 錄,但是不想要對被告提告,後來隔了一、兩個月之後,她 去檢察官面前作筆錄卻決定要提告了,妳知不知道這是為什 麼?)當下她說不提告的原因是因為她不想讓被告留下任何 污點,她覺得他們這麼多年的朋友,她不想讓他留下污點, 在發生事情之後甲○○還是很開心地生活,可是難過的就妹妹 一個人,這就是後來為什麼她有聽我的建議提告的原因。她 原本希望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不會有任何其他人問她,可 是沒想到甲○○還是把這件事情告訴別人,請別人來找她請求 原諒,另外她有截圖一張照片給我看,就是他跟他高中朋友 出去玩的照片,她覺得說為什麼他還是可以跟朋友出去玩, 好像什麼事情都沒發生過一樣。(辯護人問:剛才我們有先 問妳妹妹她有提到說,她一開始在警察局時是不想告,但是 後來她決定要提告,她說主要是因為妳的建議,是否如此? )是。(辯護人問:還記得當時怎麼跟她建議?)因為她很 信任他才會去房間陪他,居然發生這種事情,妳如果不給他 一些懲罰,那之後他把別人對他的好當成是這樣子的情況怎 麼辦。(辯護人問:她有沒有提到她跟甲○○有超過友誼以上 的互動?或者是追求的動作?)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25 6至264頁)。證人乙女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均證稱甲女於 事發後連絡乙女,對話中哭泣表明亟欲搬家,並向乙女陳稱 遭被告毛手毛腳,乙女及夫前往為甲女搬遷;甲女在車上時 很生氣,也有點害怕想要趕快搬走,見面時陳明遭性侵過程 且情緒激動並哭泣,且顯露不可置信、氣憤表情,並猶念及 與被告多年交誼,恐被告因本案有刑案紀錄、不想讓被告有 污點,原本不欲提告等情事。證人乙女雖未身逢目睹本案之 過程,惟其旋於事後即接獲甲女連繫並告知遭被告毛手毛腳 ,對話過程中告訴人哭泣並急欲搬家,且在車上之情緒係相



當氣憤及害怕,見面時亦情緒激動並哭泣,且顯露不可置信 、氣憤表情,核與一般遭性侵被害人事後情緒反應相侔,而 甲女於案發當日即連絡乙女,請乙女協助其搬離案發地點, 堪認甲女確實因被告之行為而有立即搬家之強烈反應,均足 以補強告訴人之指訴。
 ⒌再者,被告雖於警詢時辯稱:沒有印象告訴人沒有推其云云 (見偵卷第25頁),然其於偵查中辯稱:其想要把生殖器放 進去,但是她有用手扶著出力摸其大腿,其認為她是抵住其 的大腿,其認為她是不想要的意思等語(見偵卷第107頁)  ,再於原審審理中辯稱:其有感覺被推開大腿後,有意識到 其等關係沒有可以做到生殖器介入,當下其有停下來;其一 感覺到大腿有被稍微推開時,其就有意識到那不行(見原審 卷第255頁);第一次感覺到她推其大腿時當下就停下來, 就明說其等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印象中告訴人推其大腿就這 一次(見原審卷第269頁)等語。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 :要放入性器官的時候,不太順利,到後面其有感受到她有 推其;被害人有推其的動作,其就沒有用陰莖插入等語(見 本院卷第7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到自己也覺得準備 充足了,其想要性器官放進去的時候,因為當下也很暗,其 也沒有什麼經驗、進去的不太順利,但是中途有感覺到她抵 著其的大腿,感覺好像有點抗拒、害怕,當下其就覺得不行 等語(見原審卷第111頁),其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均陳明有感受到甲女以手推其大腿,並意識到不應再有繼續 進一步之動作等情。被告所述甲女表示反對抵拒之舉措係以 手抵住其大腿一次,雖與甲女指訴其係以手推被告胸部二次 或三次之說法不一,然被告確已因甲女之肢體動作得知甲女 不欲再繼續為性交行為,此核與甲女指訴其在過程中雖無言 語,惟有以手推被告抵拒表示反對一節相符。則縱以被告邀 約甲女同床,甲女前來共寢時,被告有對甲女有撫胸、親吻 、甚至以手指及舌頭伸入下體,甲女並無任何表示反對之言 語或動作,自難認被告在此階段有何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為之,然嗣後甲女即已不願再繼續,而有明顯推拒之動作, 被告亦知悉甲女之動作係抗拒、害怕,被告雖未以陰莖插入 甲女陰道,惟仍有再以手指及舌頭伸入甲女陰道之情事,就 此部分行為顯係違反告訴人甲女之本人意願甚明。  ⒍被告另於偵查中辯稱:其覺得告訴人在其朋友面前很親密, 其覺得有點曖昧的感覺云云(見偵卷第108頁)。復於本院 審理中辯稱:其主動問甲女要不要一起共寢,因為那陣子其 等一起出去約會,有曖昧的感覺,這些舉動會讓其覺得其等 已經是差這一步,其想向她撒嬌問能不能陪其睡云云(見本



院卷第110頁),其等住一起時,告訴人會幫其準備早餐, 一起洗衣服,到外面的時候,別人會誤會其是告訴人的男朋 友,她也只是笑笑的沒有否認,這一兩個月的過程,讓其認 為其等不僅是單純的朋友,讓其認為其等是在曖昧,其再主 動一點就可以成為情侶,其怕自作多情才問她可不可以陪其 睡,當下她沒有明確拒絕或同意,直到她過一陣子進其房間 才覺得她是有意願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13頁)。被告之辯 護人於原審另具狀陳稱:被告與告訴人高中時即認識,107 年12月間被告借住表哥之宿舍,108年間告訴人至臺中找到 工作,並於108年4月5日前往被告上開借住處所借住2、3日 ,當時被告住處並無隔間,告訴人睡雙人床,被告睡單人床 墊;嗣被告於109年7月間搬至臺中市大英街租屋居住,嗣被 告詢問告訴人有無意願與被告及再找第三人共同合租臺中市 西區00街公寓,而獲告訴人應允,雖最後仍未找到合租之第 三人,惟被告及告訴人自109年7月1日開始共同承租該處同 住;又告訴人曾於109年6月30日在大英街套房租期的最後一 日至該套房借住,並與被告共睡同一張床;合租00街公寓期 間,告訴人經常幫被告準備早餐,亦會幫被告洗曬衣服,儼 然是一般情侶甚至是夫妻間之互動;告訴人於109年7月間想 買電動機車,至門市試乘時未帶駕照,返家尋覓駕照未果, 即電告門市業務員詢問倘無駕照可否試乘,被告在旁聽到告 訴人向電話中的那頭回覆「他應該有」等語,便向告訴人詢 問說,門市業務員是否在電話中向告訴人詢問「你男朋友有 無駕照」,告訴人當時即笑著回說「你怎麼知道?你有聽到 」等語,似不否認外人把被告當成告訴人之男友的意思。10 9年8月23日告訴人與被告、被告大學同學廖00、陳00(2人 為情侶)、王00、張00(真實姓名均詳卷)等6人一起至大 坑風景區出遊,現場被告與告訴人、廖00、陳00,皆2人共 吃一碗冰,其餘 2人各吃一碗冰,告訴人與被告間儼然如情 侶般互動;合租期間告訴人做晚餐時被辣椒子辣到手指,被 告拿冰塊幫告訴人冰敷並握著她的手,告訴人也沒有排斥, 還用另一隻手拿書閱讀;109年8月24日上午11時,廖00因與 男友吵架,向被告說要來借住,被告向告訴人提及此事,告 訴人即表示若她要來,可讓她睡其房間,自己去被告房間睡 ,惟當晚廖00傳簡訊稱已與男友合好而未前來云云(見原審 卷第185至188頁)。揆諸上開所辯,無非以被告與甲女之間 極為親密,且本案前已有孤男寡女共處一室,雙宿同眠之經 驗,2人平時互動狀似情侶,甚至在他人誤以其等為情侶時 ,甲女亦無積極予以否認澄清等情。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其確曾至被告借住表哥宿舍2、3日,睡不同床;亦曾在



合租前在被告大英街租住處借住1日,睡在同1張床;其與被 告會為彼此洗曬衣服;有空時會一起準備早餐電動機車業 務員有曾誤以為被告係其男友,其未向該業務員澄清;亦曾 與被告及大學同學至大坑遊玩時,與被告2人同吃一碗冰; 案外人廖00為被告大學同學,曾於案發當日表示欲前來投宿 ,其有向被告表示讓廖00睡其房間,其就去被告的房間;其 和廖00不熟,其等合租公寓,除其等各住一間雅房外,還有 一間套房,但都沒有打掃,也沒有被套,公寓客廳有沙發, 但廖00是女生,而未考慮讓她睡沙發,當天廖00並未前來等 語(見原審卷第244至248頁)。而告訴人甲女就其迭有投宿 被告住處,合租期間互動密切,甚或他人誤以為彼等為男女 朋友一事均直言無隱,足見甲女並無刻意虛構或隱藏事實以 誣攀被告。告訴人亦於原審證稱:其沒有跟被告說過喜歡或 不喜歡他;同住一處、同睡一床、其幫做早餐、彼此幫對方 洗衣服係因是很要好的朋友等語(見原審卷第254頁),亦 明確證稱並未表示喜歡被告,相處過程密切係因彼此為要好 朋友等語,堪認被告與甲女自高中時期即為朋友,迄本案發 生前仍交情甚深,但2人之間僅係友誼關係,被告從未對甲 女告白或表明要追求甲女之意,甲女亦未向被告表達任何愛 慕之情,雖被告與告訴人同器連席,授受互動甚為親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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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