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志輝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賴書貞律師
周平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鈺展
選任辯護人 詹汶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EELA SOMSAK (中文姓名:宋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志輝、林鈺展、宋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志輝、林鈺展、宋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111年1 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1年10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