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406號
TCHM,111,上訴,140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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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子悅(原名張承倫





徐德益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緝字第305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80、22271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0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徐德益張子悅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與林宥廷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林宥廷(綽號阿杰,所為本案犯行,業經原審以108年度 訴字第2414號判刑確定)透過不知情之陳文德黃秋淵(所 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 偵字第1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介紹而認識何建良,因 而知悉何建良之父親何勝輝欲以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銀行辦理貸款。詎徐 德益(綽號阿光)、張子悅(原名張承倫)、林宥廷需錢孔 急,為將系爭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起至同年 月18日間之某日,林宥廷徐德益張子悅一同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與何建良黃秋淵見面商討貸款事宜時, 由徐德益何建良佯稱:可代為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云云, 致何建良陷於錯誤,誤認得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辦理貸款,而 交付何勝輝何建良之身分證正本、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何勝輝之印鑑章及何建良之銀行存摺等物予徐德益,並委 託徐德益林宥廷代為辦理系爭土地貸款業務。一星期後, 何建良復依徐德益指示至某7-11便利商店,將何勝輝簽名之 印鑑證明申請書(申請目的貸款用)交予徐德益指定之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犯意聯絡)。徐德益、林宥 廷取得上開文件後,未向銀行辦理貸款,未經何勝輝、何建 良同意,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接續在委任書偽造何 勝輝之署名1枚,及於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不限定用 途)上,盜蓋先前拿取何勝輝之印鑑章所形成之印文,而共 同偽造用以表示何勝輝委任張子悅申請不限定用途印鑑證明 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任書等私文書,復由林宥廷於107年1 0月18日,駕車搭載張子悅前往臺中○○○○○○○○○(下稱大里區 戶政事務所),徐德益則另行駕車同行,抵達後,由張子悅 以受委任人之身分,同時持之向不知情之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承辦公務員申請核發何勝輝之印鑑證明4份而行使之,致使 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核發印鑑證明予張子悅,並在其 所核發之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職務上掌管文書內,登 載何勝輝於107年10月18日委託張子悅申請上開印鑑證明之 不實事實,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受理印鑑登記、請領 印鑑證明等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及何勝輝之權益。其等取得上 開何勝輝之印鑑證明後,未經何勝輝何建良同意,以不詳 方式,盜蓋何勝輝印鑑章印文於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偽造以何勝輝 名義簽立,將系爭土地移轉至張子悅名下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用以表示何勝輝 同意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張子悅之意,再由林宥廷於107 年11月2日,駕車搭載張子悅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及印鑑證明 前往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下稱彰化地政事務所),徐德 益則另行駕車同行,抵達後,亦由張子悅持之申請將系爭土 地以買賣為原因過戶登記至張子悅名下,而向彰化地政事務 所承辦公務員行使之,致該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此不 實之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何勝輝之權益, 並以此方式共同詐得系爭土地。
二、案經何勝輝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核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 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 據能力。查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德益(下稱被告徐德益 )、上訴人即被告張子悅(下稱被告張子悅)對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213、244頁),且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是上揭傳聞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 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2人亦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亦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張子悅,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前往大里區戶政事 務所,申請核發何勝輝之印鑑證明,嗣取得何勝輝之印鑑證 明後,與林宥廷共同持盜蓋何勝輝印鑑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前往彰化地政事務 所,申請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辯稱:我沒有詐欺之犯意,我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他人利 用云云(見本院卷第206、207頁)。被告徐德益固坦承何建 良有將系爭土地權狀、何勝輝之身分證、印鑑章等交予林宥 廷,委託其與林宥廷代為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惟矢口否認 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取得系爭土地權狀、何勝輝何建良之身分證何勝輝之印鑑章、存摺等物,後來我們沒 有送件,我不知道林宥廷、被告張子悅在107年10月18日有 去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何勝輝之印鑑證明,也不知道他們 去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土地的過戶登記到被告張子悅名 下,他們拿到的錢我也沒有分到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67、2 68頁、本院卷第206、207頁)。
㈡同案被告林宥廷透過不知情之陳文德黃秋淵介紹認識何建



良,因而知悉何勝輝欲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辦理貸款,被告徐 德益與林宥廷於107年10月9日至同年月18日間之某日,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號,與何建良黃秋淵見面商討貸款事宜 ,何建良交付其與何勝輝之身分證正本、系爭土地所有權狀 正本、何勝輝之印鑑章及何建良之銀行存摺等物予林宥廷, 委由林宥廷代辦系爭土地貸款業務,嗣林宥廷於107年10月1 8日,駕車搭載被告張子悅前往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由被告 張子悅以受委任人之身分,申請核發何勝輝之印鑑證明4份 ,林宥廷於107年11月2日,又駕車搭載被告張子悅前往彰化 地政事務所,由被告張子悅申請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 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等事實,業據被告張子悅徐德益於偵 查、原審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偵 字第12380號卷第45至47、205至209頁、原審訴字第2414號 卷第135至137頁、原審訴緝字第305號卷一第225頁、原審訴 緝字第305號卷二第102至124頁、本院卷第206頁),核與證 人林宥廷、證人即告訴人何勝輝及證人何建良黃秋淵、陳 文德、顏麗華於偵查或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抵 相符(見他字卷第9至11、45至46、47頁、偵字第9442號卷 第29頁、偵字第12380號卷第45至48、150、191至192頁、原 審訴字第2414號卷第217、297頁、原審訴緝字第305號卷一 第137、414至437頁),並有大里區戶政事務所108年2月20 日中市里○○○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委 任書(見他字卷第65至69頁)、彰化地政事務所108年2月23 日彰地一字第1080001893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107 年11月2日)、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何勝輝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承諾書、土地所有權狀(見他字卷第85至109頁)、 黃秋淵提供其與林宥廷徐德益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字卷 第235至281頁)、徐德益提供其與黃秋淵之LINE對話紀錄( 見偵字第12380號卷第129至138、167至176頁)、有限責任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8年7月12日彰六信代字第686號函( 見偵字第12380號卷第213頁)在卷可佐,堪認定為真實。 ㈢何建良於偵訊中證稱:我是於10月9日或10月18日那天前後, 在中清路與文武街的欣榮人力仲介公司,透過黃秋淵介紹才 把資料交給那3人,對方說他們跟代書有配合可以跟銀行辦 貸款,在場有我、黃秋淵及對方3人,主要都是「阿光」徐 德益跟我講的,日期當時我記不清楚。當時我把我跟我爸的 身分證正本、所有權狀正本、何勝輝印鑑、我國泰商銀、臺 中五信的存摺交給黃秋淵黃秋淵再交給徐德益,都在人力 公司拿給他們,徐德益說隔天會回我消息,但都沒跟我聯絡



,他只跟黃秋淵聯絡,他們說是彰化銀行在辦,是代書有配 合的,但沒說是哪個分行;在第二次見面時,徐德益拿給我 一張委託書,叫我拿回去給我爸簽,我跟我爸簽好後,徐德 益跟我約在7-11,徐德益叫他弟弟走過來我的車跟我拿資料 。我跟我父親何勝輝都沒有同意徐德益張子悅他們去重新 申請印鑑證明等語(見他字卷第45至47、297頁;偵字第944 2號卷第29至30頁、偵字第12380號卷第87至90、159至162頁 ),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那時候要貸款300萬元,黃秋 淵介紹「阿光徐德益徐德益就說他有辦法幫我辦土地抵 押借款,當時有徐德益林宥廷黃秋淵在場,我把土地權 狀、我父親的印鑑、我的兩本存摺、我及我父親之身分證交 給徐德益林宥廷他們,偵訊時陳稱最後是徐德益拿走資料 等語正確,後來徐德益又打電話跟我約在7-11便利商店,叫 我拿委託書給他,就是他字卷第67頁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徐 德益叫我拿回去給我父親簽名,我再交給他,後來資料拿去 後就沒法聯絡到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302至308頁)。黃秋 淵於偵訊中亦證稱:對方那3人我只認識其中2人,是朋友陳 文德介紹認識的,那2人其中一個叫徐德益綽號「阿光」, 另外一個叫「阿傑」(應為綽號「阿杰」),第一次見面我 跟何建良還有對方3人約到人力仲介公司見面,說要貸款的 事情,第一次見面前2、3天何建良就把資料拿給我,見面當 天我又把全部資料帶過去交給何建良何建良交給徐德益, 第一次見面後辦太久,之後又約第二次見面詢問為何辦這麼 久,後來「阿傑」說都是徐德益在辦,所以我都跟徐德益聯 繫等語(見他字卷第45至47頁;偵字第12380號卷第45至48 頁)。證人陳文德於偵訊時則證稱:「琮琪」黃秋淵找我說 他朋友有土地要向銀行借錢,張集喬說他姪子「阿杰」的朋 友即徐德益有在辦,我就打給「阿杰」說黃秋淵的需求,叫 他跟黃秋淵聯絡。後來我有帶「阿杰」、徐德益張集喬去 看土地等語(見偵字第12380號卷第160頁)。從而,何建良黃秋淵陳文德何建良欲以系爭土地向銀行貸款,因而 於上開時、地,委託被告徐德益林宥廷等人辦理系爭土地 貸款事宜,並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何勝輝印鑑章等資料 予被告徐德益黃秋淵主要聯繫對象係被告徐德益何建良何勝輝均未同意被告徐德益等人得以申辦何勝輝之未限定 用途印鑑證明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等節均詳細陳明,互核 一致。
林宥廷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時供稱:偵查中我有所隱瞞,我 剛認識徐德益時他是在做辦貸款的,剛開始是陳文德、黃秋 淵找我幫忙拿土地向銀行借貸300萬元,我才找徐德益問他



有沒有辦法,徐德益有帶系爭土地的資料去問彰化六信可不 可以借錢,當時因徐德益一直拖延,地主想把土地資料拿回 去,我跟徐德益急了,因為徐德益外面有欠錢,我太太生小 孩生活上有欠錢,但當時我在通緝中無法過戶土地,張子悅徐德益住在一起,徐德益張子悅出來過戶,去申請印鑑 證明及土地過戶的事情都是徐德益主導,去大里區戶政事務 所時雖然是我開車載張子悅去的,但徐德益也有開車載他老 婆一起去,當下張子悅自己進去辦,我什麼都不會只能在外 面等,張子悅辦理有問題也是打電話給徐德益,之後徐德益 有過去,但我不確定他有無進去裡面,後來系爭土地有拿去 借錢賣掉,土地賣掉的事情是徐德益張子悅去的,徐德益張子悅跟我說土地賣快2,000萬元,在賣土地之前徐德益張子悅還有拿該地去借1,800萬元,但實際只拿到1,000萬 元出頭,有設定抵押,我只有在徐德益以該地借得1,000多 萬元時有分得300萬元,徐德益在他豐北街租屋處拿現金給 我的,當時張子悅也在,該地賣得的錢徐德益本來有說要分 給我,但後來沒有分給我等語(見原審訴字2414號卷第216 、217頁),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亦陳稱:原本我們只是要幫 他們辦理土地的借貸,但拖到後來徐德益辦不出來,我們3 人都沒什麼錢急到了,徐德益才將土地過戶到張子悅名下再 拿去借錢及轉賣,張子悅到大里區地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 時,是徐德益提供偽造的委任書及印鑑證明申請書、偽造之 何勝輝印章給他等語(見原審訴字2414號卷第296頁),於 原審審理時復證稱:107年10月9日至18日,在中清路1段67 號,有跟何建良黃秋淵見面商討拿他父親的土地要去貸款 的事情,主要是徐德益何建良在談,何建良說借貸要借30 0萬元,何建良有把他爸爸何勝輝的身分證、權狀等資料交 給我跟徐德益,還有張子悅在場,就我們5個人,後來是徐 德益將這些東西交給張子悅。原本徐德益何建良是說我們 如果幫何建良辦貸款我們要有佣金可以賺,但講到後來何建 良是徐德益這邊幫他辦貸款,他們要整數拿到300萬元,徐 德益想一想,那這樣我們的部分怎麼辦,結果他們就說隨便 包個紅包給我們,到後來何建良那邊不知道急什麼,跟徐德 益說想辦法籌錢出來借他們,之後等貸款下來之後錢再拿給 徐德益,後來好像是因為辦貸款談不攏,當下我、張子悅徐德益生活都不好過,我們三個討論之後徐德益說他會用, 才由他來操作把土地過戶掉。印鑑證明我記得徐德益第一次 有拿,拿的時候徐德益說資料有錯,那次拿的是限定用途還 是怎樣,徐德益說這個不行,後來我跟徐德益張子悅3個 人自己去地政事務所辦,張子悅於107年10月18日到大里戶



政事務所申請何勝輝的印鑑證明,我當天有一起過去戶政事 務所,是我開車載張子悅徐德益有一起去,他開他自己另 外一臺現代的白色小休旅車載他老婆去,是徐德益張子悅 進去戶政事務所,107年10月18日去辦時何建良都不知情, 後來張子悅於107年11月2日去彰化地政把土地過戶到他名下 ,這次我有一起去,徐德益也有一起去,我也忘記是不是徐 德益開車載我們去,因為當時我們很常跑很多地方,譬如今 天要跑地政或稅捐處時,徐德益都會跟我們說叫我們去哪裡 ,有時候他沒空就是我載張子悅去,如果他有空就是他帶我 們兩個去,所以當時是不是我載張子悅去我也忘記了。會要 把何勝輝土地過戶到張子悅名下,是徐德益跟我和張子悅討 論後才說要過戶,張子悅說要賣掉,剛開始還沒討論說賣掉 的錢要怎麼分,張子悅說先賣掉再處理再說,何建良並沒有 要把這塊土地過戶到張子悅名下,是我、張子悅徐德益3 人決定土地過戶到張子悅名下之後拿去借1,200萬元,借款 當時好像有扣設定的錢,當時我們去領匯到張子悅郵局帳戶 的錢時,是我坐在副駕駛座,徐德益開車,張子悅坐後座, 我們去領完錢,三人一起回到徐德益豐北街租屋處,張子悅 把錢用行李箱裝著拿到4樓,我總共分到300萬元左右,張子 悅、徐德益分到多少我不知道,我拿完錢就先去樓下,分錢 時我們都徐德益豐北街租屋處,現場有我、張子悅徐德 益,徐德益張子悅一起住在豐北街。我在臺中監獄或臺中 看守所期間,張子悅有來看我,他來的時候恐嚇我,說現在 這一件官司他沒打算要承認,要我在法院一定要替他講話, 他私底下還打電話恐嚇我女朋友,叫我女朋友一定要來跟我 講,要我在法庭上不能說對他不利的話,然後說不管怎樣他 要推給徐德益,我們這次會面有討論到本案偽造文書案件, 我跟他說我的案件我自己都承認,我該被判刑也被判了,再 講這些也沒用,我就不想跟他多講,他就跟我講那些垃圾話 等語(見原審訴緝字第305號卷一第411至438頁),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黃秋淵知道我們有在代辦貸款,就介紹何建 良來我們這裡,要叫我們幫他辦貸款,我們去跟何建良見面 時,其中一次張子悅有跟去。當時我們在豐北街外面,一開 始是我跟徐德益兩人在說,我們找不到人可以過戶土地,張 子悅在旁邊,才說不然由張子悅當過戶人頭,把土地過去張 子悅那裡,張子悅說好,沒問題,我們三個人確實有一起討 論,土地既然要過戶到張子悅名下,他一定知道,不然怎麼 過戶,辦妥之後,徐德益張子悅和我在豐北街都有拿到錢 ;後來我在中所執行,他們人都還沒進來關,我女朋友來會 客跟我說張子悅打電話給她,說他被判3年多的事情,叫我



自己把官司扛下來。後來他來會客的時候也差不多是講這樣 ,講說官司的事情要怎麼解決之類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9 至314頁)。被告張子悅於108年7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何建良透過黃秋淵找到我,當初是何建良黃秋淵跟我講說 他們需要貸款,黃秋淵跟文德約「阿杰林宥廷、「阿光徐德益見面,我是跟著去,我去到人力公司2樓,我在那邊 喝茶,他們在談事情,我在玩手機,我沒插話,當時我們這 邊有我、阿杰林宥廷及另一個人,當時林宥廷坐中間,我跟 另一個人應該就是你們說的徐德益,坐在林宥廷兩側,我沒 有受何勝輝委任,我有去大里戶政事務所辦,是我簽約,因 為林宥廷帶我去,在外面時,林宥廷要我簽名,跟我說進去 後把東西交給櫃臺,委任書上當事人部分是我寫的,但何勝 輝部分不是我寫的,當時林宥廷給我時,何勝輝部分都已經 寫好了,只要我寫我自己的部分,後來有去地政機關辦土地 登記,是林宥廷載我去彰化地政事務所,他說跟上次一樣, 我去了就把資料交給櫃臺,我先寫我的,我不知道何勝輝部 分是誰寫的,林宥廷拿了牛皮紙袋給我,要我進去櫃臺,過 戶到我名下後,林宥廷有帶我去跑過民間貸款,去問人家說 我名下的土地可以借多少錢,後來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貸款 都是林宥廷載我去的等語(見偵字第12380卷第203至210頁 ),於109年12月4日原審訊問時陳稱:當時我搭乘林宥廷的 車,徐德益開車在後面跟車,林宥廷拿一個牛皮紙袋給我, 叫我進去某公家單位,我忘記是哪個公家機關,申請什麼清 冊、印鑑證明好像也有,是林宥廷指示我要怎麼做,會要將 何建良名下的系爭土地過戶到我名下,好像是林宥廷被通緝 ,缺一個人頭,林宥廷說我比較「乾淨」,通常都是林宥廷 來跟我說,是我跟林宥廷接觸,後來去辦理土地過戶的時候 也是林宥廷開車載我,徐德益開車在後面跟,徐德益也知道 土地被過戶到我名下,系爭土地過戶到我名下後,我記得是 徐德益叫我上網去找土地幾胎借錢,後來有拿去抵押借錢, 找到一個叫「辜信雄」的人,好像設定抵押借到1、2,000萬 元,詳細金額我忘記了,借到的錢是匯款到我的郵局帳戶, 林宥廷開車載我去不同的郵局領錢,徐德益也有開車在後面 跟車,有2個人跟在我後面去領錢,我領完錢後把錢全部交 給徐德益,我還問林宥廷說領出來的錢要怎麼辦,林宥廷說 交給徐德益,系爭土地賣掉部分,是林宥廷叫我去找人,林 宥廷說是徐德益的意思,我去網路上找要繼續借錢的人,後 來買家誰找出來的我不知道,土地實際賣掉的金額我忘記了 ,我們有約出來見面,約出來見面的人有「辜信雄」、買方 跟我,那時候很多人,我忘記實際上有誰在場,當時林宥廷



徐德益沒有在場,只有我一人去,現場買方有準備現金, 這現金是還給「辜信雄」抵押借款的錢,我忘記現金是多少 錢,還有其他的買土地價款是匯到我的郵局帳戶,跟前面方 式一樣,由林宥廷開車載我去領錢,徐德益開車在後面跟車 ,領錢的時候也是有2個人跟在我後面,領出來的錢交給徐 德益,後來這件事情我很賭爛,我都沒有分到錢,林宥廷本 來說會分我50萬元,徐德益本來說會分我100萬元至150萬元 。我跟林宥廷、被告徐德益有把這件賣土地的錢搬到一個地 方,要分錢,但徐德益當時叫我出去,所以林宥廷徐德益 怎麼分錢我不知道,我後來還問林宥廷為何我沒有分到錢, 但林宥廷說那部分不是他管的等語(見原審訴緝字第305號 卷一第37至41頁),於110年3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時另陳稱 :我承認我有去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簽名、去彰化地政事務所 辦理過戶,土地確實有過戶到我名下,這是林宥廷他們叫我 做的,林宥廷徐德益叫我去幫他們跑一些資料,是林宥廷 找我去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何勝輝的印鑑證明,如果我記 得沒錯的話,那天到場的有林宥廷徐德益,我是坐林宥廷 的賓士車,徐德益開白色BMW跟在旁邊。後來是林宥廷找我 去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土地的過戶到我名下,徐德益也 有去,也是林宥廷開黑色賓士車載我去,徐德益有開白色BM W跟在旁邊等語(見原審訴緝字第305號卷一第223至233頁) ,於111年2月24日原審訊問時再供稱:偽造文書部分我承認 犯罪,這是徐德益林宥廷他們自己內部操作,林宥廷、徐 德益叫我去做的,特別是徐德益,所有的事情都是從徐德益 出來的,是徐德益林宥廷講,林宥廷叫我一定要去做,林 宥廷拿一個牛皮紙袋給我,我問這是什麼,林宥廷叫我不要 問這麼多,我當時確實有去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及去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過戶給自己等語(見原審訴 緝字第305號卷二第54至55頁),於原審審理時則以證人身 分具結證稱:後來土地過戶到我名下有拿去借了1,200萬元 ,當時林宥廷說要先去跟人借錢,之後說要用我的戶頭下去 轉,我說好,我下車領錢,後面就跟兩個人看我有沒有去領 錢,領到錢我先轉頭交給他,錢後來好像在豐北街那邊樓上 ,林宥廷當時跟他朋友在倒錢,倒的時候就叫我先下去,所 以林宥廷跟他的朋友他們當時怎麼分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 訴緝字第305號卷二第105至106頁)。觀諸前揭林宥廷、張 子悅之陳述,林宥廷就起初交涉系爭土地貸款事宜時即有被 告徐德益張子悅林宥廷何建良黃秋淵在場,何建良 將身分證、權狀等資料交予被告徐德益收受,然因被告徐德 益等人取得之印鑑證明限定為貸款用途,其等因而未經何建



良、何勝輝授權,由被告張子悅持偽造之委任書及印鑑證明 申請書前往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何勝輝之印鑑證明(未限 定用途),並未經何建良何勝輝同意,將系爭土地過戶至 被告張子悅名下等情證述歷歷,核與何建良黃秋淵上開證 述內容大抵相符,亦與被告張子悅所證林宥廷駕車搭載張子 悅前往大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及至彰化地政事務 所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被告徐德益均駕車陪同前往,被 告張子悅嗣後依被告徐德益指示上網尋找土地抵押借款管道 ,於抵押系爭土地貸得1千餘萬元後,林宥廷駕車搭載被告 張子悅前往郵局領款,被告徐德益亦駕車陪同,並將款項攜 至被告徐德益位於豐北街之租屋處等節相互吻合,被告張子 悅、林宥廷之上開供述內容,並未迴避自身可能涉及行使偽 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嫌,實難認有為誣陷被告徐德益或推 諉卸責而為虛偽陳述之情事,足徵被告張子悅林宥廷之前 揭陳述內容,確屬真實無訛。
㈤再觀諸被告徐德益黃秋淵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其等 對話內容略以(見他字卷第255至281頁):  徐德益:地主身分證、借款人身分證、土地權狀、印鑑章、 印鑑證明、存摺二本。
  (107年10月10日)
  徐德益:兄,我資料做好,晚點在(應為「再」)打電話給 你。先忙他的資料,要給銀行的。
  (107年10月11日)
  徐德益:明早再和您約見面拿資料。明天去銀行跟銀行講完 ,我會在(應為「再」)準備一份資料給您。
  (107年10月12日)
  黃秋淵今天若出去玩你就不要叫地主簽字,他爸爸簽好了 你到現在也沒跟他聯絡或去拿。
  徐德益:兄,我沒出去玩,我和銀行在一起。  (107年10月18日)
  黃秋淵阿光我看這情形星期五要下來根本是不可能,許多 承諾真的會跳票。辦也已辦了只想你給一個正確日期...  (107年10月23日)
  黃秋淵:拿回還地主不用問或跑了、拖太久了,這邊損失不 是你能了解的。你平常辦的件拖拉是你事不管,但此件不一 樣。機會有給但無法造(應為「照」)誠信來,對方真的等 不下去你就證件還人家。說實在像你們態度我多(應為「都 」)看不下去何況其他人。阿光已經跟朋友說,這兩天忙好 你在(應為「再」)跟地主見面說作業情況。
  (107年10月24日)




  徐德益:好的。謝謝
  (107年11月1日)
  黃秋淵阿光地主剛又打來詳細情形你就跟他說,他說送件 到現在他爸再問都不敢回去,因無法向他爸交代結果。看到 跟地主聯絡。
  徐德益:兄,抱歉,是小弟私事而沒打電話給阿兄。但確實 在忙,抱歉。銀行那已經都好了,下週可以來去銀行,週一 還二銀行會打電話做確認,週六或日小弟會拿資料給阿兄及 跟他說...銀行端一樣進行中
  (107年11月3日)
  黃秋淵:但今明兩天你要記得再忙 定要抽空跟地主聯絡向 他敍述銀行情況。因前幾天見面他已再發牢騷認為太久了, 所以不敢回去他爸那,怕他爸問不知如何回答,所以定要跟 地主聯絡,前幾天你傳的大意我已轉速(應為「述」)也讓 他看星期一二銀行會電話確認他才說再等。記住今明你要與 他聯絡,若過去打給我定會過去OK
  (107年11月12日)
  黃秋淵:...阿光倘若無法辦或還要延就不要辦理,真的拖 太久了搞得地主也不高興,有什麼問題跟我說,像這樣真的 不知如何跟地主再說什麼沒立場了。
  (107年11月18日)
  黃秋淵阿光事情是好是壞要說,這樣不會不硬(按應為不 回不應),感覺很不好,今如何定要聯絡,不然地址(按應 為地主)明天要報警,不要把事情搞得複雜化。   依上開對話紀錄,被告徐德益已明確向黃秋淵索要「地主身 分證、借款人身分證、土地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存摺 二本」等資料,且有稱:「見面拿資料」等語,嗣被告徐德 益遲未辦理,黃秋淵即多次與其聯繫,並稱:「對方真的等 不下去你就證件還人家」等語,被告徐德益均未回稱並未取 得上開文件及印章,或該等文件已交付他人,反而於107年1 1月1日黃秋淵要求其向何建良說明時,再向黃秋淵訛稱銀行 方面已處理好了,銀行會於107年11月5日或6日打電話確認 ,顯見被告徐德益起初確有偕同被告張子悅林宥廷等人, 與何建良黃秋淵見面商討系爭土地貸款事宜,而何建良誤 認其等將協助辦理貸款事務,即將身分證正本、系爭土地所 有權狀、印鑑章、銀行存摺等物交予被告徐德益林宥廷, 被告徐德益確為何建良黃秋淵之主要聯繫處理貸款事務對 象。被告徐德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其自承自始至終未將系 爭土地送件辦理貸款(見原審卷訴緝字第305號卷一第268頁 )。然被告徐德益黃秋淵何建良向其催討返還權狀、印



章時,卻屢向黃秋淵佯稱已向銀行辦理貸款,進度已快完 成云云,顯係在拖延時間,以利其與被告張子悅林宥廷於 107年10月18日申辦印鑑證明,及於107年11月2日申辦系爭 土地移轉登記事宜,被告徐德益辯稱其並未取得此等資料, 不知被告張子悅有前往申請印鑑證明並將系爭土地過戶至自 己名下云云,應屬卸飾之詞,亦不足採。
林宥廷於偵訊時固曾供稱:第一次跟地主見面是在中清路的 人力公司,我只有跟地主見過那次面,我、徐德益張承倫 都有去,那次我們什麼都沒拿,我們講完就走了,地主的權 狀、印鑑證明(限定貸款使用)及身分證正本等資料都是黃 秋淵事後在東英路租屋處附近斜對面的0K便利商店交給我, 當時我跟黃秋淵徐德益都在場,黃秋淵親手交給我的,我 去幫他們問二胎,資料整包都在我手上,但我問了很多人, 他們都不敢借,我把權狀放在車上,過一段時間,黃秋淵找 我要資料時,我就找不到資料了,我當時在搬家,資料是被 張子悅拿走的,我找不到他,是後來陳文德打電話給我說土 地被設定1,800萬,我才知道,我沒跟張子悅去辦印鑑證明 等語(見偵字第12380號卷第151至156頁);被告張子悅於1 09年2月12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亦曾供稱:我都沒有跟被告徐 德益接觸,我不認識徐德益等語(見原審訴字第2414號卷第 136頁);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申辦印鑑證明及領錢時, 徐德益沒有跟著去,從頭到尾是林宥廷叫我去,是林宥廷說 要把土地過戶到我名下,林宥廷跟我說叫我跟人借錢,過了 要分多少給我,後面他沒給我,我又問他時,他說徐德益也 有拿錢,說錢都在徐德益那邊,叫我去跟徐德益拿,關於土 地過戶的事情我沒有跟徐德益商量過,從頭到尾我都直接對 林宥廷,他拿東西給我我去辦,辦完文件我又交還給他。之 前陳述所有事情都是從徐德益出來的,是因為當時林宥廷恐 嚇我,叫我最好不要把事情牽拖到他身上,否則會讓我出事 情等語(見原審1訴緝字第305號卷二第104至117頁)。惟林 宥廷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當時我剛被抓,我原本就有案件 要關,徐德益答應我進來關之後,在外面我老婆、小孩、家 裡生活都會幫我安頓好,叫我進來,我說好,既然這樣我自 己扛下來說都我做的,結果等到我進來關3、4個月之後,才 知道徐德益不像他講的那樣,徐德益他們去恐嚇我老婆,把 車過戶,又騙錢、拿錢,搞到我老婆連臺中都沒辦法住,我 才到法院翻供說徐德益都知道等語(見原審訴緝字第305號 卷一第422頁)。是林宥廷已具體說明其於偵訊時為迴護被 告徐德益陳述之理由。且依前揭林宥廷及被告張子悅之陳述 ,其等以系爭土地貸得款項後,係將款項攜至被告徐德益



於豐北街之租屋處分贓,如被告徐德益確實並未參與本案犯 行,被告張子悅林宥廷何須冒遭被告徐德益發現犯行之風 險,將款項拿到被告徐德益租屋處?再者,依何建良、黃秋 淵之上開證述,何建良係將系爭土地權狀、何勝輝印鑑章等 物交予被告徐德益,被告徐德益黃秋淵催討返還前述物品 時,亦多次向黃秋淵謊稱已向銀行辦理貸款程序,均足認定 被告徐德益確有參與申辦印鑑證明及系爭土地過戶事宜。被 告張子悅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林宥廷叫我推給他,林宥 廷說:「如果你想要沒事,最好是不要推給我,看你要不要 推給徐德益,反正你也跟他不熟」,林宥廷之前有恐嚇我等 語,然縱被告張子悅曾前往探監林宥廷林宥廷早於108年6 月19日起即入監執行,迄今仍未出監,則刻在監獄執行之林 宥廷能否影響斯時尚能自由行動之被告張子悅,並非無疑。 且被告張子悅於109年12月4日、110年3月24日、111年2月24 日原審訊問及準備程序中所述情節,其供稱被告徐德益、林 宥廷均有參與本案,已如上述,倘其確遭林宥廷恐嚇,豈會 供出林宥廷之涉案部分,此與常情相違。另被告張子悅復稱 其前往監獄探監,係要向林宥廷索討當初說好參與本案之犯 罪所得,則其前往探監之目的,既在於向林宥廷索要犯罪所 得,衡情,豈會反遭林宥廷恐嚇並影響證詞。從而,被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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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