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張雲珍
石孫玉琴
許町子
陳明琴
被 上訴人 黃秀鑾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
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以被上訴人黃秀鑾109 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案件違反 銀行法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張雲珍、石孫玉琴、許町子、陳明 琴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79、1086號刑事判 決仍維持被上訴人黃秀鑾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 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 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