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林瑜琪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 林聖哲
林益生
林鴻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上訴人 林慧青
林芳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號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
㈡就被繼承人呂淑貞所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至22號股份,於
呂淑貞死亡後迄今,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該股份有無為讓與
或過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