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簡子琦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伯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111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1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暨核對筆錄,爰聲請 准予複製鈞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7號事件歷次即民國11 1年7月27日及同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資料等 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