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顏金標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麗美
顏麗珠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
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中敘明「追加之訴 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以駁回」,惟主文欄有漏未諭知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