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557號
TPHV,110,上,557,20220919,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譚萬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淑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述徵收標準並經本院民國92年8月14日 (92)院田文公字第03124號函,依據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  ,針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提高十分之一之裁 判費。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 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 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至4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196萬8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0754元; 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1年8月 17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 11年8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111年9月16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 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