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陳雅琴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溫菊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
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二十四點二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整平,騰空返還前開占用土地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二十四點二七平方公尺)之『如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整平,騰空返還前開占用土地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