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44號
TPHM,111,附民,444,2022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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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林義洋
法定代理人 林家鴻


被 告 黃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訴字第739號就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判決無罪,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 決上訴駁回,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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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