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46號
TPHM,111,聲,3246,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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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鎮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鎮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鎮熹因詐欺罪等案件,原經法務部 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1月13日以1 09年聲字第1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 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以11 1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茲 於111年9月2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 68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喬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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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