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184號
TPHM,111,聲,3184,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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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陳彥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 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花蓮分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而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 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 和,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 行為態樣、罪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行為次 數等一切情狀,另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 等情(見本院卷第97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 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 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表:受刑陳彥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06/25 106/06/28 107/04/27- 107/04/28(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7偵 688號等 花蓮地檢107偵 688號等 新北地檢108偵 272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分院 花蓮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2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 244號 判決日期 109/01/31 109/01/31 111/04/27(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分院 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2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 34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09 109/03/09 111/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28 107/09/28- 107/09/30間某日 107/10/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偵 14708號 新北地檢109偵 14708號 新北地檢109偵 147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臺灣高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判決日期 111/05/19 111/05/19 111/05/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臺灣高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23 111/06/23 111/06/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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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